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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7.22
修正「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老人收容安置作業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社會關懷、法規資訊  
地點 台北市 全部    
發佈機關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法規內容

法規類號: 北市二九-0二-三00五
名  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老人收容安置作業要點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4)北市原社福字第一0四三0六三0三0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原住民老人獲得良好的照顧服
務,並減輕家庭照顧者之經濟負擔,得以安心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之原住民,進住本市已立案之老人安養護機構、長期照
護機構或護理之家等安置機構,未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請領原住民老人收容安置補助
(以下簡稱本補助):
(一)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
休(職)金者。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超過最近一年台灣地區消費支出一點五
倍。
三、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計算基準比照社會救助法及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辦理;所稱全家
人口計算範圍為申請人、配偶、戶籍內直系血親、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認列
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四、本要點補助內容分安養及養護兩種,其補助金額核發標準如下:
(一)安養者:依安養機構收費標準全額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幣(以下同)二萬元
,另零用金每人每月補助三千元。
(二)養護者:依機構收費標準全額補助,每人每月最高二萬五千元,另零用金每人每
月補助三千元。
前目所稱安養者係指六十歲以上具有生活自理能力者;另所稱養護者係指五十五歲以上
經本府社會局老人服務中心或受委託單位評估為中、重、極重度失能者,或持有政府核
發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精神障礙、植物人及失智者。
五、本要點補助項目包括膳食、住宿、基本照護及耗材等費用。保證金部份由本會與相關機
構協調處理。
六、就養者戶籍遷出本市者,應於十日內通知本府原民會,其補助款自遷出日起應即停發。
七、經政府公費安養者不得請領本補助。
就養者僅得在本補助與其他同性質之安養護補助或生活補助或津貼間擇一請領。
八、申請程序:
(一)安養:就養者自行選擇欲進住之安養機構,於進住機構並簽定合約後,檢附申請
書表及相關證件向本會或區公所申請本補助,經本會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發文
通知就養者及機構。不符資格者,就養者或其家屬應自行負擔費用。
(二)養護:就養者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申請失能評估,符合
進住養護機構條件者,自行選擇進住之機構,並檢附申請書表及相關證件向本會
或區公所申請本補助,經本會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發文通知就養者及機構。不
符資格者,就養者或其家屬應自行負擔費用。
九、請款及撥款:
(一)安養護補助款由機構於每月五日前依上月實際收托情況(如有死亡、離所應一 ?
計算),檢附請領清冊及請領收據送本府原民會辦理請款手續。十二月份之補助
款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及請款。
(二)零用金按月逕撥匯就養者帳戶。
十、補助款及零用金計算標準:入住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未滿一個月以實際進住日,按
日計算(每月以三十日計)。
十一、如有溢撥款時,就養者或安養護機構應負責檢還,如未繳還,本會得依法訴追。
十二、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就養者
1.申請書表(如附件一)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國稅局稅捐稽徵所出具之最近一年全家人口各類所得歸戶清單正本乙份(低
收入戶檢附低收入戶卡)。
4.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5.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精神障礙、植物人及失智者應檢附本府社會局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二)機構
1.請領清冊(如附件二)。
2.請領收據(如附件三)。
十三、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及其他相關經費支應。

相關連結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Information.aspx?LawID=P29B3005-20150722&RealID=29-02-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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