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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4.01.23
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條文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族群教育、一般教育、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法規內容

訊息摘要 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03-01-29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17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9、10 條條文


第 9 條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點九。
各級政府應鼓勵國內外組織、團體及個人捐資興助原住民族教育。

第 10 條 原住民族地區應普設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
務中心,提供原住民幼兒教保服務之機會。
原住民幼兒有就讀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
中心之優先權。
政府對於就讀公私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
心之原住民幼兒,視實際需要補助其學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定之。
為保障原住民幼兒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或補助法人、團體辦理社區互助式
或部落互助式幼兒教保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鼓勵、輔導或補助事項有經費不足情
形,中央政府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補助。
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未滿
二歲原住民幼兒之托育服務,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協助。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SearchRange=G&id=102530&k1=%E5%8E%9F%E4%BD%8F%E6%B0%91
備註

訊息摘要 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03-01-29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17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9、10 條條文


第 9 條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點九。
各級政府應鼓勵國內外組織、團體及個人捐資興助原住民族教育。

第 10 條 原住民族地區應普設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
務中心,提供原住民幼兒教保服務之機會。
原住民幼兒有就讀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
中心之優先權。
政府對於就讀公私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
心之原住民幼兒,視實際需要補助其學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定之。
為保障原住民幼兒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或補助法人、團體辦理社區互助式
或部落互助式幼兒教保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鼓勵、輔導或補助事項有經費不足情
形,中央政府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補助。
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未滿
二歲原住民幼兒之托育服務,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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