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令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保國一字第10360197891號
修正「國民年金法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溢領催繳及帳務註銷作業要點」第一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民年金法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溢領催繳及帳務註銷作業要點」第一點、第六點
局 長 羅五湖
國民年金法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溢領催繳及帳務註銷作業要點第一點、第六點
修正規定
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國民年金法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溢領催繳及帳務註銷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帳務註銷,依中央政府各機關註銷經費賸餘-待納庫(押金、材料)及應收歲入(保留)款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悉依本要點規定。
六、 溢領國民年金法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本局催繳,仍未繳還者,應繕製溢領款項註銷彙總表經本局審核,並經本局稽核單位查核後,函請中央主管機關依審計法第五十八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報審計機關審核後於原列科目沖轉註銷,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
(一) 死亡,無財產且無法定繼承人。
(二) 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致財產不足償還溢領金額。
(三) 溢領金額未滿新臺幣三百元,經依第三點第一項規定催繳後未獲繳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不敷成本。
(四) 依法宣告破產致未受清償。
(五) 因其他原因致未受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