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14.04.07
訂定「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急難關懷慰助金核發作業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社會關懷、災害防救、法規資訊  
地點 台北市 全部    
發佈機關 臺北市政府
法規內容

法規類號: 北市二九-0五-三00四
名  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急難關懷慰助金核發作業要點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七日臺北市政府(103)府原社福字第一0三三0二五四六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點,自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基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族人遇有緊急危難,於社政體系受有救助雖暫除危難後,卻仍陷生活困境者;或雖未符社會救助之目的,惟因族群或生活文化之特殊性,致陷入危難或生活困境者,由本會提供關懷慰助金(以下簡稱本慰助金)予以扶助,以解決社會或生活適應之難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明定本會發給本慰助金之給付項目、標準、方式及核發事宜。
三、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會或本市各行政區公所申請本慰助金:
(一)生活救助:負擔家計者罹患長期疾病、失業、無一定雇主致收入不穩定或家庭成員發生重大變故,致生活陷入因境者。
(二)死亡救助: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或協助原住民完成殮葬程序之人。
(三)醫療補助:罹患嚴重傷病、住院三天以上,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四)災害救助:在本市遭遇天然災害或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之重大災害者。
(五)其他:
1.因急難導致生活陷困、未獲政府資源救助或照顧者;或雖獲政府資源救助或照顧,惟族群或生活文化之特殊性,而影響其生活適應陷入困境者。
2.雖無急難情事,惟族群或生活文化之特殊性,導致社會適應困難者。
3.其他經本會評估亟須救助者。
四、本慰助金之給付標準如附表。
五、本慰助之核發作業如下:
(一)申請:由當事人、家屬、委任人或轉介之社會福利團體為申請人。惟如係本會或本市行政區主動發掘之個案,免填申請書表。
(二)檢附文件:申請人應備齊申請表、戶籍謄本(本會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身分者除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及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醫院診斷書、醫療收據、死亡證明書、殮葬費用收據等)
(三)受理:本會或本市區公所。
(四)評估:本會或本市區公所於受理申請後,應即檢視申請書表及所附文件之完整性,併同申請事由及相關事實,據以製作訪視評估表後函送本會。
(五)核定:本會審核後函復申請人核定結果。符合慰助者,慰助金由本會派員親贈或逕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六、本會為了解本慰助金之給付事由及相關事實,得派原住民服務員或本會社會工作員訪視,或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文件,並視需求轉介其他政府機關申辦相關福利事項,或運用民間資源協助之。本慰助之受理、訪視與會談,應兼顧各族群之文化特性,並尊重弱勢者之尊嚴。
七、本會作成核發本慰助金處分時,得載明受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撤銷原行政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所領取之慰助金: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相關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慰助金。
八、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會定之。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經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連結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ArticleContent.aspx?LawID=P29E3004-20140407&RealID=29-05-3004
備註

法規類號: 北市二九-0五-三00四
名  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急難關懷慰助金核發作業要點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七日臺北市政府(103)府原社福字第一0三三0二五四六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點,自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基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族人遇有緊急危難,於社政體系受有救助雖暫除危難後,卻仍陷生活困境者;或雖未符社會救助之目的,惟因族群或生活文化之特殊性,致陷入危難或生活困境者,由本會提供關懷慰助金(以下簡稱本慰助金)予以扶助,以解決社會或生活適應之難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明定本會發給本慰助金之給付項目、標準、方式及核發事宜。
三、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會或本市各行政區公所申請本慰助金:
(一)生活救助:負擔家計者罹患長期疾病、失業、無一定雇主致收入不穩定或家庭成員發生重大變故,致生活陷入因境者。
(二)死亡救助: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或協助原住民完成殮葬程序之人。
(三)醫療補助:罹患嚴重傷病、住院三天以上,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四)災害救助:在本市遭遇天然災害或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之重大災害者。
(五)其他:
1.因急難導致生活陷困、未獲政府資源救助或照顧者;或雖獲政府資源救助或照顧,惟族群或生活文化之特殊性,而影響其生活適應陷入困境者。
2.雖無急難情事,惟族群或生活文化之特殊性,導致社會適應困難者。
3.其他經本會評估亟須救助者。
四、本慰助金之給付標準如附表。
五、本慰助之核發作業如下:
(一)申請:由當事人、家屬、委任人或轉介之社會福利團體為申請人。惟如係本會或本市行政區主動發掘之個案,免填申請書表。
(二)檢附文件:申請人應備齊申請表、戶籍謄本(本會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身分者除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及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醫院診斷書、醫療收據、死亡證明書、殮葬費用收據等)
(三)受理:本會或本市區公所。
(四)評估:本會或本市區公所於受理申請後,應即檢視申請書表及所附文件之完整性,併同申請事由及相關事實,據以製作訪視評估表後函送本會。
(五)核定:本會審核後函復申請人核定結果。符合慰助者,慰助金由本會派員親贈或逕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六、本會為了解本慰助金之給付事由及相關事實,得派原住民服務員或本會社會工作員訪視,或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文件,並視需求轉介其他政府機關申辦相關福利事項,或運用民間資源協助之。本慰助之受理、訪視與會談,應兼顧各族群之文化特性,並尊重弱勢者之尊嚴。
七、本會作成核發本慰助金處分時,得載明受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撤銷原行政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所領取之慰助金: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相關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慰助金。
八、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會定之。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經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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