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原民綜字第10300248755號
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第一點,並將名稱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權利及自治事務補助作業要點」第一點,並將名稱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權利及自治事務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部落核定作業要點」第一點,並將名稱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部落核定作業要點」,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生效。
附「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第一點修正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權利及自治事務補助作業要點」第一點修正規定及「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部落核定作業要點」第一點修正規定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第一點修正規定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執行原住民族地區直轄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基本設施維持費之補助,健全地方基本設施及業務之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權利及自治事務補助作業要點第一點修正規定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權利及自治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部落核定作業要點第一點修正規定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辦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之部落核定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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