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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4.05.28
修正「原住民現使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處理作業規範」第1點規定;修正「原住民保留地建築用地統一規劃作業須知」第1點、第6點規定;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勵原住民族土地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實施要點」第1點規定及第4點附件1至附件7、第6點附件8、第12點附件9,並修正名稱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勵原住民族土地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部落發展、環境生態保育、學術研究、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原住民族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原民土字第10300267582號
修正「原住民現使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處理作業規範」第一點;修正「原住民保留地建築用地統一規劃作業須知」第一點、第六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勵原住民族土地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實施要點」第一點及第四點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第六點附件八、第十二點附件九,並將名稱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勵原住民族土地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現使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處理作業規範」第一點、「原住民保留地建築用地統一規劃作業須知」第一點、第六點、「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勵原住民族土地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實施要點」第一點及第四點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第六點附件八、第十二點附件九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原住民現使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處理作業規範第一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地字第0960006488號令訂定

2.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0300267582號令修正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原住民現使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糖公司)土地價購作業,特依據行政院九十五年九月一日院臺內字第0950041004號函核定原住民現使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價購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訂定本作業規範。

 

原住民保留地建築用地統一規劃作業須知第一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88年6月30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台(88)原民企字第8810289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89年2月14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台(89)原民中字第8926408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91年7月12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91)原民地字第9150725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企字第1001024046號令修正

5.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0300267582號令修正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原住民現使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糖公司)土地價購作業,特依據行政院九十五年九月一日院臺內字第0950041004號函核定原住民現使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價購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訂定本作業規範。

六、 統一規劃報告書內容及項目如下:

(一) 名稱:原住民保留地建築用地開發統一規劃報告書。

(二) 法令依據:

1、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理。

2、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三) 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四) 主辦機關:○○直轄市、縣政府。

(五) 協辦機關:所轄地政事務所。

(六) 執行機關:○○鄉(鎮、市、區)公所。

(七) 辦理規劃原因及現況概述:本項應就建地不敷使用或原住民集中遷建或遷村用地需要或人口成長情形與建地需要面積等概述地方需求及該等土地權利狀況、使用狀況、權利人配合意願等逐一詳細述明。

(八) 規劃範圍及地籍標示圖:

1、應將所要規劃地區範圍在地籍圖著色標明。

2、土地總面積:

公有土地:   公頃

私有土地:   公頃

合計:     公頃

3、以上各筆土地均應逐筆依段號順序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

4、原有公共設施、道路、溝渠、河川、或未登錄土地面積並逐一標明。

5、土地所有權人或現使用人土地清冊。

(九) 用地取得方式。

(十) 規劃圖說:

1、雜項工程名稱數量及設計施工書圖。

2、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說明(評估)、設計施工書圖及景觀維護計畫書圖。

3、土地細分計畫書圖(含活動中心、路燈、巷道、排水、污水處理、給水及其他公共設施等配置圖與地籍套繪圖)。並將公共設施用地、建築用地總面積及各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每筆建築用地面積逐一核計,記載於計畫書圖中,其每筆建築用地之最小面積不得小於各縣政府訂定之畸零地使用規則所定寬度、深度及面積。

(十一) 土地配售計畫。

(十二) 財務計畫:

1、本規劃係為改善原住民居住環境及生活品質,所配售之土地價金以成本核計。

2、核計支出金額:土地價購、地上物補償、整地、各項工程、行政業務(含統一規劃、工程管理、地籍測量)等所需費用。

3、規劃後建築用地,應負擔之總價金及計算每平方公尺之單價(依成本價為準)。

4、核計配售土地金額。

5、經費籌措及來源。

(十三) 預定進度。

(十四) 預定效益。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四款規定事項,均應詳細並審慎逐一述明。

 

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勵原住民族土地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實施要點第一點及第四點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第六點附件八、第十二點附件九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地字第1010066753號令訂定

2.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0300267582號令修正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獎勵原住民族土地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作業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連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0099/ch02/type2/gov13/num2/Eg.htm
備註


原住民族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原民土字第10300267582號
修正「原住民現使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處理作業規範」第一點;修正「原住民保留地建築用地統一規劃作業須知」第一點、第六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勵原住民族土地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實施要點」第一點及第四點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第六點附件八、第十二點附件九,並將名稱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勵原住民族土地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現使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處理作業規範」第一點、「原住民保留地建築用地統一規劃作業須知」第一點、第六點、「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勵原住民族土地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實施要點」第一點及第四點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第六點附件八、第十二點附件九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原住民現使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處理作業規範第一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地字第0960006488號令訂定

2.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0300267582號令修正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原住民現使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糖公司)土地價購作業,特依據行政院九十五年九月一日院臺內字第0950041004號函核定原住民現使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價購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訂定本作業規範。

 

原住民保留地建築用地統一規劃作業須知第一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88年6月30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台(88)原民企字第8810289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89年2月14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台(89)原民中字第8926408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91年7月12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91)原民地字第9150725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企字第1001024046號令修正

5.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0300267582號令修正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原住民現使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糖公司)土地價購作業,特依據行政院九十五年九月一日院臺內字第0950041004號函核定原住民現使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價購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訂定本作業規範。

六、 統一規劃報告書內容及項目如下:

(一) 名稱:原住民保留地建築用地開發統一規劃報告書。

(二) 法令依據:

1、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理。

2、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三) 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四) 主辦機關:○○直轄市、縣政府。

(五) 協辦機關:所轄地政事務所。

(六) 執行機關:○○鄉(鎮、市、區)公所。

(七) 辦理規劃原因及現況概述:本項應就建地不敷使用或原住民集中遷建或遷村用地需要或人口成長情形與建地需要面積等概述地方需求及該等土地權利狀況、使用狀況、權利人配合意願等逐一詳細述明。

(八) 規劃範圍及地籍標示圖:

1、應將所要規劃地區範圍在地籍圖著色標明。

2、土地總面積:

公有土地:   公頃

私有土地:   公頃

合計:     公頃

3、以上各筆土地均應逐筆依段號順序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

4、原有公共設施、道路、溝渠、河川、或未登錄土地面積並逐一標明。

5、土地所有權人或現使用人土地清冊。

(九) 用地取得方式。

(十) 規劃圖說:

1、雜項工程名稱數量及設計施工書圖。

2、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說明(評估)、設計施工書圖及景觀維護計畫書圖。

3、土地細分計畫書圖(含活動中心、路燈、巷道、排水、污水處理、給水及其他公共設施等配置圖與地籍套繪圖)。並將公共設施用地、建築用地總面積及各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每筆建築用地面積逐一核計,記載於計畫書圖中,其每筆建築用地之最小面積不得小於各縣政府訂定之畸零地使用規則所定寬度、深度及面積。

(十一) 土地配售計畫。

(十二) 財務計畫:

1、本規劃係為改善原住民居住環境及生活品質,所配售之土地價金以成本核計。

2、核計支出金額:土地價購、地上物補償、整地、各項工程、行政業務(含統一規劃、工程管理、地籍測量)等所需費用。

3、規劃後建築用地,應負擔之總價金及計算每平方公尺之單價(依成本價為準)。

4、核計配售土地金額。

5、經費籌措及來源。

(十三) 預定進度。

(十四) 預定效益。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四款規定事項,均應詳細並審慎逐一述明。

 

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勵原住民族土地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實施要點第一點及第四點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第六點附件八、第十二點附件九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地字第1010066753號令訂定

2.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0300267582號令修正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獎勵原住民族土地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作業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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