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
教 育 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原民教字第10300234641號
臺教社(一)字第1030067662A號
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教育部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社區大學評鑑要點」第一點、第二點,並將名稱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教育部辦理原住民族部落大學評鑑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教育部辦理原住民族部落大學評鑑要點」第一點、第二點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部 長 蔣偉寧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教育部辦理原住民族部落大學評鑑要點第一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3年3月15日原民教字第0930007410號令
及教育部台社(三)字第0930033077B號令會銜發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6年6月13日原民教字第0960022532號令
及教育部台社(三)字第0960074178D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8年12月2日原民教字第09800527792號令
及教育部台社(一)字第0980195640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6月10日原民教字第10300234641號令
及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30067662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與教育部為評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原住民族部落大學(以下簡稱部落大學)業務,以提升其校務運作績效,並作為補助及獎勵之基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 評鑑對象及評鑑範圍:
(一) 評鑑對象:接受原民會與教育部經費補助辦理部落大學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 評鑑範圍:評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當年度辦理部落大學之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