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14.08.01
臺北市原住民長者使用市有場館設施優待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社會關懷、法規資訊  
地點 台北市 全部    
發佈機關 臺北市政府
法規內容

一、臺北市政府考量原住民族身心健康之特殊性,優待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五十五
歲以上至六十四歲之原住民長者(以下簡稱原住民長者),比照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享有
本市市有場館設施優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市有場館設施,詳如附表。
三、合於本要點優待之原住民長者,得憑敬老悠遊卡或戶口名簿等相關證明,進入前點之市
有場館設施。
四、第二點之市有場館設施,應於入口或明顯處,明示優待內容。
五、冒用他人身分證明文件享有本要點之優待者,經查覺後應補足規定之票款差額。

相關連結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ArticleContent.aspx?LawID=P29E3003-20140801&RealID=29-05-3003
備註

一、臺北市政府考量原住民族身心健康之特殊性,優待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五十五
歲以上至六十四歲之原住民長者(以下簡稱原住民長者),比照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享有
本市市有場館設施優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市有場館設施,詳如附表。
三、合於本要點優待之原住民長者,得憑敬老悠遊卡或戶口名簿等相關證明,進入前點之市
有場館設施。
四、第二點之市有場館設施,應於入口或明顯處,明示優待內容。
五、冒用他人身分證明文件享有本要點之優待者,經查覺後應補足規定之票款差額。

 
 
地址:106台北巿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國立臺灣大學總圖書館北側廣場地面層
電話:(02)3366-3776   FAX:(02)3366-3770    
EMAIL:ntutiprc@ntu.edu.tw
網站點閱次數:66,766,188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