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考量原住民族身心健康之特殊性,優待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五十五 歲以上至六十四歲之原住民長者(以下簡稱原住民長者),比照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享有 本市市有場館設施優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市有場館設施,詳如附表。 三、合於本要點優待之原住民長者,得憑敬老悠遊卡或戶口名簿等相關證明,進入前點之市 有場館設施。 四、第二點之市有場館設施,應於入口或明顯處,明示優待內容。 五、冒用他人身分證明文件享有本要點之優待者,經查覺後應補足規定之票款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