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原民社字第10300504533號
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職業訓練實施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職業訓練實施要點」第二點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職業訓練實施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3年11月2日原民衛字第09300296771號令發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9年3月9日原民衛字第0990013235號令修正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1年7月16日原民衛字第1010035437號令修正
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4月18日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
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10月6日原民社字第10300504533號令修正
二、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本會。
(二) 承辦單位:
1、 各級地方政府: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2、 依法設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高中職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3、 與人才培育有關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1) 預定進用原住民之民間事業。
(2) 經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3) 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育有關者。
(三) 訓練單位:指地方政府委託辦理訓練之單位,且該單位須符合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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