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原民經字第1030056395號
主 旨:預告訂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
三、「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apc.gov.tw),「法規查詢」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經濟發展處
(二)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4樓
(三) 電話:(02)8995-3211
(四) 傳真:(02)8521-1759
(五) 電子郵件:james@apc.gov.tw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總說明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智慧創作專用權依第七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為原住民族或部落取得者,其智慧創作之收入,應以原住民族或部落利益為目的,設立共同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為落實上開規定,爰擬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計十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 本辦法之立法目的及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共同基金之目的。(草案第二條)
三、 共同基金之來源。(草案第三條)
四、 共同基金之用途。(草案第四條)
五、 共同基金之保存、運用及存儲規定。(草案第五條)
六、 共同基金之特殊用途。(草案第六條)
七、 共同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組成及委員任期。(草案第七條)
八、 共同基金管理委員會之開會時間。(草案第八條)
九、 共同基金管理委員會之任務。(草案第九條)
十、 共同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內部行政組織。(草案第十條)
十一、共同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之報酬。(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共同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之忠實義務與保密義務。(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共同基金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造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共同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規定。(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共同基金年度決算賸餘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共同基金結束時之處理規定。(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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