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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4.12.03
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補助要點」第2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產業經濟、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原住民族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原民經字第10300605802號
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補助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補助要點」第二點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補助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 各級地方政府:係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二) 原住民族地區:指經行政院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核定之原住民族地區。
 
(三)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相關連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0230/ch02/type2/gov13/num3/Eg.htm
備註
原住民族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原民經字第10300605802號
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補助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補助要點」第二點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補助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 各級地方政府:係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二) 原住民族地區:指經行政院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核定之原住民族地區。
 
(三)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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