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原民社字第10300548513號
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處理要點」第二點,並將名稱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要點」第二點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600540401號令訂定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800073321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900227801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4.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900520132號令修正發布
(原名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查公益彩券回饋金申請計畫處理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5.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548513號令修正發布
(原名稱: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二、 申請補助單位:
(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 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
(三) 民間團體:
1、 各級立案之原住民團體。
2、 設立目的與社會福利服務、就業促進或職業訓練有關之非營利法人(不含政治團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