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第六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第六點、第十三點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第六點、第十三點修正規定
六、 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如附件三)、計畫書(如附件四)及個人資料表、個人身分證明或團體立案證明影本於計畫開始二週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計畫書內容未依前項規定出具者或涉及違反動物保護法之情形時,本會得限期補正,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十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全部或一部之補助,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經費,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 申請文件或結果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者。
(二) 計畫變更未報請本會核定者。
(三) 核定計畫無故未執行者。
(四) 逾期辦理核銷結案者。
(五) 拒絕接受本會考核或未備妥相關資料者。
(六) 未將本會列為指導、贊助單位者。
(七)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補助經費者。
(八) 違反動物保護法者。
(九) 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