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國一字第10260573341號
修正「國民年金法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溢領催繳及帳務註銷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民年金法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溢領催繳及帳務註銷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六點
總 經 理 羅五湖
國民年金法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溢領催繳及帳務註銷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六點修正
規定
三、 溢領之國民年金法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應於核定函以雙掛號送達或核定函無法送達為公示送達後六十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或已逾行政救濟之期間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仍未繳還者,即得向財政資訊中心調取個人財產資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
應繳還溢領之國民年金法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以一次繳還為原則;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於依法強制執行前,得同意其分期攤繳,其攤繳期數最多以四十期為限,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除有特別困難者外,每期金額不得低於每月核發金額之半數。
六、 溢領國民年金法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本局催繳,仍未繳還者,應繕製溢領款項註銷彙總表經本局審核,並經本局稽核室查核後,函請中央主管機關依審計法第五十八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報審計機關審核後於原列科目沖轉註銷,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
(一) 死亡,無財產且無法定繼承人。
(二) 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致財產不足償還溢領金額。
(三) 溢領金額未滿新臺幣三百元,經依第三點第一項規定催繳後未獲繳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不敷成本。
(四) 依法宣告破產致未受清償。
(五) 因其他原因致未受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