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11.01.24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就業服務、社會關懷、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3條:名詞定義

  • (一)弱勢族群:
    1. 獨力負擔家計者。
    2. 中高齡者。
    3. 身心障礙者。
    4. 原住民。
    5.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 長期失業者。
    7. 更生受保護人。
    8.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9. 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 (二)民間團體:
    1. 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依民法設立之財團法人。
    2. 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工會。
  • (三)用人單位:提案經審查核定,並進用失業者之民間團體、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

第11條

民間團體於原住民鄉申請進用原住民族失業者之計畫,及身心障礙者有關團體申請進用身心障礙失業者之計畫,如為延續上一年度之計畫,得於申請計畫書中註明延用前一年度計畫所進用人員之名額,延用前一計畫所進用人員之名單,應送請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核對其資格。

相關連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7017/ch08/type2/gov71/num28/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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