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10.12.31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社會關懷、一般教育、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教育部
法規內容

第3點:補助對象

  • 一、免學費教育計畫:
    • (一)參與免學費教育計畫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 (二)參與免學費教育計畫之公立幼托園所、私立合作園所(包括國幼班)。
    • (三)參與免學費教育計畫之幼兒。
  • 二、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符合下列優先區指標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
    • (一)原住民學生比率偏高。
    • (二)低收入戶、隔代教養、單(寄)親家庭、親子年齡差距過大及新移民子女之學生比率偏高。
    • (三)國中學習弱勢學生比率偏高。
    • (四)中途輟學率偏高。
    • (五)離島或偏遠交通不便。
    • (六)教師流動率及代理教師比率偏高。
  • 三、攜手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
  • 四、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 (一)低收入戶學生。
    • (二)身心障礙學生。
    • (三)原住民學生。
    • (四)其他情況特殊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學生。
  • 五、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學生,因家庭經濟突發困境或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者。

第5點:補助內容

  • 一、免學費教育計畫:
    • (一)補助項目、額度及基準:
      1. 增班設園: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鄉、(鎮、市),因試辦國民教育幼兒班新設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者,每園(一班)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每增一班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其增置幼稚園教師之人事費,由行政院主計處納入地方教育基本需求設算。
      2. 興建幼稚園教室:
        • (1)補助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鄉、(鎮、市),因試辦國幼班興建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教室。
        • (2)補助經本部評估供應不足地區確有需要增班設園,且國民小學教室不足之學校興建幼稚園教室。
      3. 充實及改善教學環境設施設備:
        • (1)補助國幼班充實及改善教學環境設施設備,補助原則及優先順序如下:
          • a.安全設施設備:如消防安全設備、防火設備及防護設施等。
          • b.環境衛生設施設備:如廁所、廚房及寢室之設施設備等。
          • c.環境設施設備改善:如防漏、照明設備及木質地板等。但不包括環境美化。
          • d.遊戲設施設備:如設置幼童專用遊戲設施設備及遊戲設施設備修繕等。
          • e.教學設施設備:如教具、圖書及基本資訊設備等。
          • f.其他:幼稚園所需之其他設施設備。
        • (2)審核原則:
          由各公立國幼班依前第三小目之(1)補助原則提報計畫(幼稚園應填附件一,托兒所應填附件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所屬各園所之計畫書後,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初審。初審時應審酌其核定班級數、人數,審慎評估所提之設施設備規模,及其必要性與合理性,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後,將通過初審之計畫,依優先性、安全性、必要性排定先後順序並敘明初審意見,檢附計畫書(包括佐證資料、設置規劃圖、全校平面圖及經費概算表)、初審意見一覽表(幼稚園應填附件三,托兒所應填附件四)及檢核表(如附件五)報本部。
      4. 就讀費用:九十九學年度分別依就讀園所地區給予補助:
        • (1)就讀一般地區公立幼托園所及私立合作園所之五歲幼兒,依家戶年所得及家有子女數區分補助額度:
          • a.家戶有一位子女者:
            • (a)低收入戶:免費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就讀私立合作園所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 (b)中低收入戶、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免費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就讀私立合作園所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 (c)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至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就讀公立幼托園所者,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六千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 (d)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至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就讀公立幼托園所者,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 (e)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至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就讀公立幼托園所者,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四千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 b.家戶有二位子女者:
            • (a)低收入戶:免費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就讀私立合作園所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 (b)中低收入戶、家戶年所得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免費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就讀私立合作園所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 (c)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至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就讀公立幼托園所者,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六千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 (d)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至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就讀公立幼托園所者,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 (e)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六十萬元至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就讀公立幼托園所者,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四千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 c.家戶有三位子女者:
            • (a)低收入戶:免費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就讀私立合作園所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 (b)中低收入戶、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免費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就讀私立合作園所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 (c)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至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就讀公立幼托園所者,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六千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 (d)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六十萬元至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就讀公立幼托園所者,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 (e)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七十萬元至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就讀公立幼托園所者,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四千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 (2)就讀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鄉、(鎮、市)公私立國幼班之五歲幼兒:
          • a.免學費補助:就讀公立國幼班者,幼兒入學時即可免繳學費;就讀私立國幼班者,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之學費。
          • b.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經濟弱勢幼兒除前述免學費補助以外,另外依家戶年所得級距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
            • (a)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免費就讀公立國幼班;就讀私立國幼班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 (b)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至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免費就讀公立國幼班;就讀私立國幼班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 (c)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至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者:就讀公立國幼班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就讀私立國幼班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 (3)本點所定免費,不包括補助家長會費、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費及交通車資等費用。
        • (4)本點補助對象涉及以家戶年所得為認定依據者,均排除擁有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但下列土地,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 交通車:縣(市)政府得就購車或承租方式擇一辦理:
          • (1)購車:補助試辦國幼班之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購車載送因學區內無試辦國幼班需跨區就讀該校幼稚園之幼兒,每部車以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每園以補助一次及一輛車為限。
          • (2)租車:補助試辦國幼班之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租車載送因學區內無試辦國幼班需跨區就讀該校幼稚園之幼兒,每園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 交通費:
            • (1)補助設籍且實際居住之學區內無試辦國幼班之學生跨區就讀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其上、下學往返車、船交通費。但幼稚園已備有前小目交通車載送者,不予補助。
            • (2)本項補助金額除船費外,每日上限不得逾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補助規定報本部核支,園所於協助家長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款時,應檢附搭乘交通工具之證明文件及幼兒設籍證明。
            • 教師進修:補助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鎮、市)公立國幼班教師參加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辦研習之代課費及出差旅費。
            • 巡迴輔導:補助因試辦國幼班辦理巡迴輔導配置輔導人員之經費或輔導業務費,及巡迴輔導員訪視輔導所需之資訊設備。
            • 行政作業費:補助私立合作園所(包括國幼班)辦理補助款發放之行政作業費,每位幼兒每學期之行政作業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元。
            • 視免學費教育計畫指定項目之辦理情形,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幼班業務費、臨時支援人力及評鑑經費等。
    • (二)申請及審查作業:
      1. 經費來源: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2. 申請方式:
        •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指定期限內研提計畫及經費概算,送本部審查。
        • (2)本部於審查完竣後,應將結果通知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製據撥款。
    • (三)經費請撥及核銷:
      1. 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應於本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下載網址:http://www.edu.tw/,法令規章點選會計處,下載經費核撥結報表)送本部備查。
      2. 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 (四)成效考核:
      1.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幼稚園辦理本計畫,對辦理績效優良之幼稚園及相關人員,應優予獎勵。
      2. 本部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實際執行情況,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計畫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抽訪,發現問題時並應督導改善。
      3.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成效將作為往後年度核定補助款之參據,執行成效欠佳者,本部得酌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下一年度相關補助款額度。
  • 二、本部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
    • (一)補助項目:
      依各申請補助學校符合之優先區指標分別補助,補助項目如下列:
      1. 推展親職教育活動。
      2. 原住民及離島地區學校辦理學生學習輔導。
      3. 學校發展教育特色。
      4. 修繕離島或偏遠地區師生宿舍。
      5. 開辦國小附設幼稚園。
      6. 充實學校基本教學設備。
      7. 充實學童午餐設施。
      8. 發展原住民教育文化特色及充實設備器材。
      9. 交通不便地區學校交通車。
      10. 整修學校社區化之活動場所。
    • (二)補助基準:
      1. 本計畫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災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2. 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 (三)申請及審查作業: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九月三十日前,對各校辦理該計畫年度說明會,並於十月十日前,完成辦理學校指標界定及申請補助項目之調查。
      2. 學校提出申請:
        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學校,得視學校需求,依本計畫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涵,申請當年度之補助,並於充分討論後,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3.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及彙整補助需求:
        • (1)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初審及實地勘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計畫作業流程規定期限內,完成申請補助案之初審,並視需要實地勘查,依各直轄市、縣(市)之地區整體條件,考量各校計畫之急迫性、優先性及妥適性予以審慎查核。
        • (2)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彙整各校需求及申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查核結果,將各校之計畫需求數彙整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申請計畫,函報本部申請補助。
      4. 本部複審:
        • (1)本部應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完成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計畫之複審,並於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需求之彙整。
        • (2)本部應於當年度一月十五日前,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款。
        • (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將本部核定結果轉知各校,依本部複審意見修正計畫及經費概算後儘速辦理,並督導列管各校辦理情形。
      5. 審查原則:
        • (1)補助項目以能協助弱勢學生學習之方案為原則。
        • (2)各校申請補助經費,應依本計畫所定指標及補助內容,考量學校實際需求及執行能力,詳擬實施計畫,並依計畫需求編列經費。
        • (3)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各校教育優先區計畫指標之符合性及補助需求之合理性、有效性;其有指標不符、申請補助項目錯誤或與計畫目標不符者,逕予刪除。
        • (4)欠缺教育意義或偏重娛樂性活動之計畫,不予補助。
        • (5)辦理親職教育、發展特色等不得列支指導費。
        • (6)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及原住民文化特色,應考量計畫之延續性及執行之實際效益。
        • (7)有編列加班費之必要者,除親職教育辦理個案家庭巡迴輔導外,以不超過該項總經費百分之十為原則。業務費及雜支(包括獎品)以不超過該項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
    • (四)經費請撥及核銷:
      1.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2. 本要點之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第一期先撥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第二期再視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執行狀況撥補不足款項。補助款有結餘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 (五)成效考核: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訂實施成果訪視計畫,就各項指標與補助項目之執行效益,實施客觀之整體評估及研訂管考辦法,並建立成效管制作業系統,積極督導各校執行各項計畫。
      2. 本部得組成專案小組,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了解計畫執行成效,或納入年度統合視導項目,依計畫期限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訪視。
  • 三、攜手計畫:
    • (一)受輔對象:
      1. 一般性扶助方案受輔對象為未達教育優先區計畫「學習輔導」指標學校,且兼具下列二種情形之公立國中小學生:
        • (1)在學學習成就低落,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
          • a.參加攜手計畫課後扶助學生篩選追蹤輔導轉銜試辦學校,其學生經標準化測驗結果,百分等級未達百分之三十五。
          • b.都會地區以單一學科班級成績後百分之二十五,非都會地區以單一學科班級成績後百分之三十五為指標;其所稱都會地區,指直轄市、省轄市及縣轄市。
        • (2)具有下列身分之一,另有其他輔導方案者(如已接受資源服務),以不重複服務為原則:
          • a.原住民學生。
          • b.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c.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
          • d.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弟。
          • e.隔代教養及家庭失功能子女(包括單親)。
          • f.身心障礙學生(包括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且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認定受輔可提升該生學業成就且不影響其他受輔學生之學習者)。
        • (3)其他經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之學習成就低落弱勢國中小學生,以不超過攜手計畫受輔對象人數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並以上開(2)之學生為優先,如均已滿足需求,百分比得酌予放寬,且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2. 國中基測提升方案受輔對象為前年度國中基測成績PR值低於十之人數達到全校應考學生數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國中校內之學習成就低落學生,符合資格之學校,本部得核定連續補助二年。
    • (二)教學人員:
      1. 一般性扶助方案:
        • (1)國中小現職教師。
        • (2)國中小退休教師:由各校推薦、徵求。
        • (3)國中小儲備教師:具教師資格且未受聘擔任代理教師者。
        • (4)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之大專學生:
          • a.家庭年收入新臺幣一百一十四萬元以下且具有國語文、英語文、數學三學科教學知能之大專學生。
          • b.急需經濟援助具有提供國中及國小學習成就低落弱勢學生補救教學知能之大專學生。
          • c.受有師資培育或特殊教育訓練者。
          • d.具相關科系或補救教學經驗者,亦得擔任本計畫教學人員,惟應以前三類人員為優先。
        • (5)其他教學人員:如具有大專相關科系學歷之社會人士。
      2. 基測提升方案之代理代課教師之資格認定及聘任,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辦理。
      3. 身心障礙及疑似身心障礙學生教學人員,應由具下列資格者,依序優先擔任之:
        • (1)持有特殊教育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
        • (2)修畢特殊教育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
      4. 除由校內現職教師及不支鐘點費之退休教師擔任外,其餘所需教學人員,均應透過攜手計畫人才招募網(http://asap.moe.gov.tw/recruit/)公開招募,並於職缺刊登完畢後,透過系統提供之通知信,通知面試、錄取或未錄取之人員,如學校情形特殊、實施確有困難,應專案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寒暑假所需教學人員,得優先聘任經濟弱勢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大專生參與。
    • (三)實施方式:
      1. 編班人數:
        • (1)每班以十人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二人,最少不得低於六人。但確有成班困難之偏遠或小型學校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依實際情形編班。
        • (2)每位大專學生以輔導三人至六人為原則。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補救教學培訓課程達十八小時以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得酌予放寬至八人。
        • (3)不支鐘點費之退休教師得視需要採一對一、一對二方式進行輔導。
      2. 編班方式:
        • (1)一般性扶助方案:以抽離原班進行為原則。
        • (2)國中基測提升方案:得抽離原班進行分組或小組教學。
      3. 領域及年級:
        • (1)國語文、數學:一年級至九年級均得實施。
        • (2)英語:三年級以上始得實施。
        • (3)自然、社會:七年級以上視需要實施。
        • (4)寒暑假期間,學校得視學生學習需求,安排藝文、運動等活動性課程,並以不超過教學節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4. 實施時間:
        • (1)一般性扶助方案:以課餘時間進行為原則,午休不實施。但學校有特殊情形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或經專業評估確有必要於正式課程時間抽離實施效果較佳,提報學校輔導會議或特教推行委員會通過,並經家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 (2)國中基測提升方案:得於正式課程或課餘時間進行。
      5. 教學節數規定:
        • (1)一般性扶助方案:
          • a.學期中:
            • (a)大專學生、其他教學人員每週不超過十節,並以至少分散二日至三日實施為原則。
            • (b)現職教師、退休教師及儲備教師得由學校依實際需要決定之。
          • b.寒暑假:由學校依實際需要決定之。
        • (2)國中基測提升方案:
          • a.聘任代理教師者,比照專任教師每週教學節數,課餘輔導時間不另支鐘點費,最多以五節為限;寒暑假如無授課,不予支薪。
          • b.其餘部分得由學校依實際需要決定之。
      6. 個案管理:經學校輔導會議或攜手計畫課後扶助評量系統認定達到應接受補救教學之學生,應於入班決定十四日內於攜手計畫專案入口網-學生管理系統通報;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者,至少應持續輔導四期,其他受輔導學生如具本部攜手計畫課後扶助學生篩選追蹤輔導轉銜試辦計畫之各項解除列管之因素者,得予以結案,並至攜手計畫網站通報解除列管,其個人資料仍於系統上留存備查,以利必要時長期追蹤。
    • (四)補助項目、額度及基準:
      1. 補助項目:
        • (1)一般性扶助方案:以課餘時間為原則,提供小班補救教學。
          • a.提升學習成就低落弱勢學生之補救教學活動:鐘點費、行政費、勞保費、提撥勞退金及健保費。
          • b.退休菁英風華再現教師重回教學現場輔導學生:不支鐘點費者,可編列教材編輯費及活動費。
          • c.經濟弱勢大專學生扶助弱勢國中小學生課業:交通費。
        • (2)國中基測提升方案:前年度國中基測成績PR值低於十之人數,達到全校應考學生數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國中校內之學習成就低落學生,於正式課程或課餘時間提供適性分組學習、多元學習及補救教學方案。
          • a.代理代課費。
          • b.提升方案辦理經費。
        • (3)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整體計畫行政費:
          • a.經費得包括下列項目:
            • (a)政策宣導:包括辦理全直轄市、縣(市)說明會、填報系統教育訓練、宣導短片、文宣製作及專案網站建置等。
            • (b)研發推廣:補救教學教材、診斷工具研發、研討會、行動研究及發表會。
            • (c)期中、期末檢討會議、訪視評鑑或成果檢核、績優學校及人員表揚、績優學校成果觀摩會及發表會。
            • (d)補助攜手計畫資源中心學校專責人員減課所需代課鐘點費及資源中心所需業務費及雜支費用。
            • (e)參加攜手計畫篩選追蹤輔導轉銜試辦所需相關行政費用。
            • (f)其他與攜手計畫相關且具地方辦理特色之活動項目。
          • b.業務費、業務人員差旅費及雜支。
          • c.不得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能力檢測普測。
        • (4)民間團體義務協助學校招募培訓大專學生(教學人員)所需培訓教材費。
      2. 補助額度:
        • (1)一般性扶助方案: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額度,依各直轄市、縣(市)國中小校數、班級數、受輔學生人數、辦理績效及財政狀況等因素,整體考量決定之。補助各校之額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酌各校班級數規模、弱勢學生比及辦理績效等實際情形決定之。
        • (2)國中基測方案:由本部參酌前年度二次國中基測成績PR值統計情形,主動核定符合條件學校名單,以密件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學校,依學校提報需求核定。
        • (3)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整體計畫行政費: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辦理績效及提報計畫審查結果決定。
        • (4)民間團體義務協助學校招募培訓大專學生(教學人員)所需培訓教材費:視提報計畫審查結果及本部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 (5)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 (6)本補助經費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3. 補助基準:
        • (1)一般性扶助方案:
          • a.鐘點費:
            • (a)節數:每班寒假以至多二十節、暑假以至多八十節、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以至多各七十二節為計算基準,各校規劃開班時,得在總量管制前提下,依實際需求於各期別間彈性調整運用。參加攜手計畫篩選追蹤輔導轉銜試辦之學校,得酌增補助節數。
            • (b)單價:不分師資類別(包括以第五類師資進用之退休教師)規定如下:
              • (I)學期中週一至週五下午四時以前(各校得以第七節下課為區分基準):國小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國中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 (II)其他時間:國小每節新臺幣四百元;國中每節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 b.行政費:按鐘點費節數計算,每節補助行政費最高新臺幣四十元,包括下列項目所需經費:
            • (a)建立學生個人學習檔案或製作教材教具。
            • (b)召開學校學習輔導會議。
            • (c)購買學生學習獎勵品。
          • c.勞保費、提撥勞退金:依勞工保險及勞退金提撥相關規定計算。
          • d.健保費:每週工作時數十二小時以上者,得編列本項經費。
          • e.交通費: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核實支付,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 f.剩餘經費之運用:
            • (a)鐘點費、教材編輯費、活動費如有剩餘,得用於同年度各期別之加課。
            • (b)行政費、勞保費、提撥勞退金或交通費如有剩餘,學校得研擬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於同年度各期別之加課。
          • g.退休教師:
            • (a)得依意願選擇支領或不支領鐘點費,支鐘點費者依a.之規定辦理。
            • (b)不支鐘點費擔任志工之退休教師,每人每月支給新臺幣六百元教材編輯費;每人每期並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活動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或學校個別辦理退休教師表揚、聯誼或文康活動。
        • (2)國中基測提升方案:
          • a.代理代課費:每校每年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每人每月按學歷支薪。採校際共聘者,得於補助經費額度內,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核實支付交通費,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 b.提升方案辦理經費:每校每班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全校總班級數為補助上限。
          • c.本方案代理代課費如有剩餘,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得於同年度內比照一般性扶助方案以鐘點方式輔導學生。
        • (3)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整體計畫行政費:每直轄市、縣(市)政府新臺幣五十萬至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辦理績效及提報計畫審查結果決定。
        • (4)民間團體義務協助學校招募培訓大專學生(教學人員)所需培訓教材費:視提報計畫審查結果及本部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 (五)申請、審查及網路填報作業:
      1. 學校申請作業:
        • (1)各國中小均應為校內弱勢低成就學生申請辦理本案,已申請教育優先區學習輔導、獲得民間團體贊助、社會資源挹注辦理,或因特殊原因有辦理之困難者,應循程序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透過攜手計畫課後扶助網線上填報,始得不申請。
        • (2)經本部核定之國中,得考量學校條件及需求,申請辦理國中基測提升方案。
        • (3)申請時由學校依本計畫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容,透過攜手計畫課後扶助網進行線上申請,並循程序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初審。
        • (4)各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立高中(附設國中部)、公立代用國中,應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 (5)義務協助學校招募培訓大專學生(教學人員)之民間團體,應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2. 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 (1)辦理全直轄市、縣(市)國中小說明會:宣導說明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整體計畫(包括教學人員研習、職前說明會、期末檢討會議、訪視評鑑或成果檢核機制等),並就攜手計畫課後扶助網線上填報系統進行教育訓練。
        • (2)就各校填報情形稽催及彙整:運用攜手計畫課後扶助網線上填報系統,設定填報及申請期限,並定時檢視各校填報及申請情形,進行稽催,對於未填報之學校應進行瞭解,並要求其依規定辦理。
        • (3)初審各校計畫:依據本部初核額度,考量各校所提計畫之急迫性、優先性及妥適性依據流程審慎查核,透過攜手計畫課後扶助網進行班級數及補助經費之線上初核。
        • (4)彙整及申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透過攜手計畫課後扶助網線上上傳彙整通過初審之國中小計畫及經費需求,並於規定期限檢具下列文件函報本部申請補助:
          • a.全直轄市、縣(市)各國中小申請及初核經費一覽表。
          • b.全直轄市、縣(市)國中基測提升方案申請一覽表。
          • c.全直轄市、縣(市)不申請攜手計畫國中小一覽表。
          • d.全直轄市、縣(市)辦理整體計畫(包括經主管機關核章之經費明細)。
          • e.民間團體協辦大專生培訓計畫(有需要才提報,包括經費明細)。
      3. 網路線上填報系統:
        • (1)學校申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作業,應依規定於攜手計畫課後扶助網線上填報系統進行處理(網址:asap.moe.gov.tw)。填報系統操作手冊及帳號、密碼,若承辦人員異動,應列入移交。
        • (2)相關紙本文件應另行裝訂整齊,送請相關人員核章後,併同公函依程序同步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本部複審。
      4. 本部複審:
        • (1)由本部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申請計畫(含經費明細),本部得視需要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列席說明。
        • (2)經本部審查核定之計畫項目及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要求各校確實依照審查意見,修正計畫內容並落實執行,以達成計畫目標。
        • (3)本部依據修正計畫核算經費後,循行政程序簽陳核定執行。
    •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1. 本案經費以專款專用方式處理,不得挪為他用。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事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下載網址:http://www.edu.tw/,法令規章點選會計處,下載經費核撥結報表)之規定辦理。
      2. 本案經費分兩期撥付,第一期於當年二月至八月先撥付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七十,第二期視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執行狀況撥補當年九月至次年一月之不足款項,有效控管補助經費之執行。補助款有結餘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辦理梯次未達預期者,均應按補助比率繳回結餘款。
      3. 申請單位應於辦理結束三個月內之核結時限內,彙齊成果、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備查。成果報告應送紙本一份及光碟一式二份,內容應包括下列資料:
        • (1)紙本:應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費及學校經費使用重要成果,以不超過二百頁為原則。
        • (2)光碟:應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費及學校經費詳細執行成果;其中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費部分無須另外撰寫報告,僅需將年度所辦相關活動手冊、照片或計畫內容附在光碟中。
    • (七)成效考核:
      1. 配合本部每年度所辦理之統合視導地方教育事務進行成效考核。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對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情形進行訪視或評鑑,績優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依權責核予相關承辦及協辦人員敘獎鼓勵。
      3. 本部得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訪視工作,並就執行情形給予改進意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追蹤執行改進情形。辦理績效優良者,由本部核定增加補助經費。
  • 四、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 (一)補助項目及原則:
      1. 補助項目:
        •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其他情況特殊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學生(以下簡稱弱勢學生)參加課後照顧服務者:補助其參加費用。
        • (2)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經學校同意,免費對弱勢學生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者:酌予補助其材料費用。
      2. 補助原則:
        • (1)前款第一小目參加費用,依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第十條規定計算,並由學校或辦理單位吸納、行政費勻支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不足經費再依實際所須金額申請本部核定補助。本部之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辦理。
        • (2)特殊地區學校因交通、天候或其他因素不宜利用學校場地辦理者,得協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利用社區場地提供服務,並由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提出試辦計畫經學校同意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通過後,向本部申請補助。
        • (3)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 (4)本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 (二)申請及審查作業:
      1.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開辦人數申請弱勢學生之經費補助,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服務之經費收支概算表。
      2. 學校、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或試辦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後,提報本部申請補助。
      3. 審查申請補助之弱勢學生身分、弱勢學生占參加總人數之比例及本服務辦理時數是否合理。
      4. 本部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報實際需求及本服務年度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5. 本部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必要行政程序後,公告核定補助結果。
    • (三)經費請撥及核銷:
      1. 補助經費由本部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學校及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符合資格獲補助學生不須繳交,已繳費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2. 本部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其收支得由學校及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3.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四)成效考核: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評鑑本服務辦理情形,辦理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2. 本部為了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學校與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辦理實況及執行計畫落實情形,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
  • 五、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
    • (一)補助基準及原則:
      1. 補助基準:每生每學期以新臺幣一千元計。
      2. 補助原則:
        • (1)經費不重複補助:排除政府政策已補助及私人機構補助或認養之學童。
        • (2)資源合理運用之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包括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及因應家中經濟突發狀況之學童。
        • (3)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 (4)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地方政府財務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 (二)申請及審查作業:
      1. 申請方式:
        • (1)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學生由導師確認過濾,並提報學校彙整,學校尋求仁愛基金或家長會協助。
        • (2)學校經費不足時,學校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指定期限內研提計畫及經費概算送本部審查。
        • (3)本部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報實際需求及本年度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2. 審查作業:
        • (1)學校經導師初核確認後,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提報教育部申請補助。
        • (2)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申請人數之經費補助,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經費收支概算表。
        • (3)本部審查受補助對象及申請補助經費是否合理,並於期限內完成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需求彙整及核定作業。
    • (三)經費請撥及核銷:
      1. 補助經費由本部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學校,符合資格獲補助學生不須繳交,已繳費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2.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該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四)補助成效考核: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適時給予指導。
      2. 本部為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之成果,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
相關連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253/ch05/type2/gov40/num25/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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