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10.12.31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農耕漁獵、部落發展、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2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農村社區一定規模集居聚落,指集居聚落達五十戶或二百人以上,或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人口集居聚落達二十五戶或一百人以上。同款所稱因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之區域,係指因聚落生活、生產、生態及文化等整體發展需要彼此密切關連之區域。
農村再生計畫應以農村社區為計畫範圍,其範圍之劃定以村里行政區域或明顯之地形、地物界線為原則,且無下列情形之一:
一、社區範圍與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重疊。
二、社區範圍分散不完整。
三、社區範圍內含其他非該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

相關連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253/ch07/type1/gov62/num33/Eg.htm
 
 
地址:106台北巿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國立臺灣大學總圖書館北側廣場地面層
電話:(02)3366-3776   FAX:(02)3366-3770    
EMAIL:ntutiprc@ntu.edu.tw
網站點閱次數:67,246,165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