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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10.06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原住民族樂舞展演團隊獎助實施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音樂、舞蹈、獎勵補助、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台灣原住民族樂舞展演得以穩定發展,訂定「原住民族樂舞展演團隊獎助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原住民族樂舞展演團隊(以下簡稱團隊),係指於國內登記立案之團體。

三、申請資格:登記立案之樂舞展演團隊並從事原住民族樂舞展演為主之原住民展演團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補助範圍:

  • (一)政府機關、政黨、公營事業單位、學校及其附屬團隊。
  • (二)最近二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情節重大者。

五、申請文件:

  • (一)申請書總表。
  • (二)團隊簡介。
  • (三)團員名冊。
  • (四)歷年展演情況及相關媒體報導或藝術評論等可供參考資料。
  • (五)團隊歷年演出代表性作品影音DVD光碟。
  • (六)申請年度展演(製作)計畫。
  • 前項團隊填報文件須一式十份送本局審核。

六、受理申請及審查評選時間:

  • (一)受理申請時間:自本局公告受理日至截止收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止。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書時,準用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 (二)審查評選時間:自截止收件日翌日起,十個工作天為原則,必要時本局得酌情延長。

七、本局秉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由本局遴聘派之。前項評審委員之組成及迴避原則如下:

  • (一)評審委員應具一定水準專業背景,包括創作展演、藝術行政、美學、經營管理、藝術行銷及全國團隊生態觀照等相關經驗。
  • (二)評審會議置委員七人,成員由學者專家五人、本局代表二人共同組成。
  • (三)評審委員中,本人暨其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三等親以內親屬擔任團隊負責人應行迴避。

八、評審程序:

  • (一)初審採書面審查,選出至多六團隊為限,複審階段團隊應出席口頭報告10分鐘,並接受15分鐘答詢。
  • (二)評分準則:以評審會議決議之評分標準為審查基準。
  • (三)評審會議委員出席達五人以上,得召開會議。
  • (四)評審方式就團隊過去營運狀況及申請年度營運計畫內容予以實質審查後團隊應提出十分鐘報告,答詢五至十分鐘。
  • (五)評審委員以排定之優先順序,討論出?助之團隊名單及獎助金。

九、評審結果應經評審會議通過及行政程序完備後公布。評審結果未公布前,不接受查詢。

十、獎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其撥付及核銷方式如下:

  • (一)第一期款:受?助團隊應於評審結果公布後,檢送修正後計畫書內容及領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至本局辦理簽約及撥款事宜,憑撥年度補助款百分之六十。相關原始支出憑證由團隊自行影印留存。
  • (二)第二期款:依契約書規定期程,受?助團隊應將第二期款領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數位光碟資料各十份送本局審核結案,憑撥年度補助款百分之四十。相關原始支出憑證由團隊自行影印留存。

十一、受獎助團隊配合事項:

  • (一)請無償提供演出照片十張以上,影音資料三至六分鐘予本局作業務推廣運用。
  • (二)團員更動數達半數以上或展演變更(以計畫書為對照)應報本局備查。
  • (三)詳實記錄年度計畫執行情形,以備本局及審計機關隨時派員查核瞭解。
  • (四)團隊參與本局主辦相關計畫之情形,包括受補助團隊之輔導、合作、觀摩、交流,及其他本局為推動業務所辦理之藝文推廣活動等,將列為下年度評選之參考。

十二、受補助團隊如違反本要點規定,其情節嚴重者本局得撤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十三、評鑑小組之年度評鑑報告及預算執行情形,將作為本局調整下年度計畫內容及補助經費之參考。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得經本局修正後另行公告之。

相關連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191/ch02/type2/gov13/num1/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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