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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4.03.26
臺北縣原住民學生各項獎助學金發給作業須知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一般教育、法規資訊  
地點 新北市 全部    
發佈機關 臺北縣政府
法規內容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本縣原住民學生努力向學,提昇教育水準,特訂定本須知。

二、凡具原住民身分、申請時設籍本縣並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符合規定申請標準者,均可申請本獎助學金。

三、本獎助學金申請標準及發給金額如下:

  • (一)清寒學生獎助學金部分:
    1. 國民小學一至六年級(學業成績單之年級):五育成績總平均在七○分以上,發給新台幣參仟元整。
    2. 國民中學:操行(德育)成績八○分以上、學業(智育)成績總平均七○分以上,發給新台幣伍仟元整。
    3. 高中、職(含五專一、二、三年級):操行(德育)成績八○分以上,學業(智育)成績總平均六○分以上,發給新台幣捌仟元整。
  • (二)優秀學生獎助學金部分:
    1. 國民小學一至六年級(學業成績單之年級):五育成績總平均在八○分以上,發給新台幣參仟元整。
    2. 國民中學:操行(德育)成績八○分以上、學業(智育)成績總平均八○分以上,發給新台幣伍仟元整。
    3. 高中、職(含五專一、二、三年級):操行(德育)成績八○分以上,學業(智育)成績總平均七○分以上,發給新台幣捌仟元整。
    4. 就讀於國內外研究所未享有公費:
      • (1)碩士班:發給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
      • (2)博士班:發給新台幣貳萬元整。
  • (三)考取高中(職)以上獎助學金部分:凡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1. 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一年級)發給新台幣參仟元整。
    2. 公私立大專院校發給新台幣伍仟元整。
    3. 公私立大學院校研究所碩士班發給新台幣壹萬元整。
    4. 公私立大學院校研究所博士班發給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
    備註:
    1. 就讀學分班者除外。
    2. 考取同一層級學校僅獎勵一次為限,重考考取已領取本項獎勵金者不重複獎勵。
  • (四)就讀私立學校獎助學金部分:就讀於國內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操行成績七○分以上,學業總成績平均及格者,發給新台幣壹萬元整。
  • 備註:
    1. 申請清寒助學金者,應提出鄉(鎮、市)公所之證明文件,並優先發給。
    2. 國中成績可以「一般學科、藝能學科、綜合表現」或以「九年一貫各學習領域」方式呈現,但必須將各類成績換算成○–一○○數字形式,學期總成績需達八十分(含)以上,始得申請之。
    3. 國小成績可以「五育」或以「九年一貫各學習領域」方式呈現,但必須將各類成績換算成○–一○○數字形式,學期總成績需達八十分(含)以上,始得申請之。
    4. 國中一年級新生於第一學期無成績證明文件,可依其國小六年級第二學期成績為依據優先申請之,若學生成績皆未達八十分標準,則可由學校依核定名額人數遴薦之。
    5. 國小一年級新生於第一學期無成績證明文件,可由學校依核定名額人數遴薦之。

四、發給名額:

  • (一)國小:全校原住民學生數每一○人,得申請一名;分校分班比照辦理。即原住民學生總人數一○人以下者,全校得申請一名;一一人至二○人者,全校得申請二名,以此類推。
  • (二)國中:全校原住民學生每七人,得申請一名;分校分班比照辦理。即原住民學生總人數七人以下者,全校得申請一名;八人至一四人者,全校得申請二名,以此類推。
  • (三)高中、職(含五專一、二、三年級):依送件先後順序,至該年度相關預算用罄為止。
  • (四)就讀於國內外研究所未享有公費:依送件先後順序,至該年度相關預算用罄為止。
  • (五)就讀私立學校獎助學金部分:依送件先後順序,至該年度相關預算用罄為止。

五、申請方式及應繳證件:

  • (一)公私立國小、國中部分:第一學期為每年九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為每年三月一日前,由學校依據本府核定名額,檢附證件並先行初審,符合規定者,第一學期九月三十日前,第二學期三月十五日前由學校將申請書及相關證件函送至本府原住民行政局覆核。
  • (二)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一、二、三年級)、國內外研究所學生部分應檢附:
    1. 申請書。
    2. 學生證影印本(須蓋有註冊章)
    3. 前一學期成績單。
  • (三)考取高中(職)以上學校獎助學金:
    1. 申請書。
    2. 錄取通知單。
  • (四)就讀私立學校獎助學金:
    1. 申請書。
    2. 學生證影印本(須蓋有註冊章)
    3. 前一學期成績單
    4. 申請者第一學期應於九月三十日前,第二學期應於三月十五日前向本府原住民行政局提出申請。

六、核定原則:

  • (一)由本府原住民行政局將相關證明文件覆審其資格。
  • (二)覆審合格者:
    1. 公私立國小、國中部分:以五育平均成績或學業(智育)及操行(德育)成績由各校依本府所分配之比例人數報府核定。
    2. 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一、二、三年級)、就讀國內外研究所學生、考取高中(職)以上學校獎助學金及就讀私立學校獎助學金:依送件先後順序,至該年度相關預算用罄為止。

七、本須知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連結 http://web.law.tpc.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27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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