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本縣原住民學生努力向學,提昇教育水準,特訂定本須知。
二、凡具原住民身分、申請時設籍本縣並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符合規定申請標準者,均可申請本獎助學金。
三、本獎助學金申請標準及發給金額如下:
四、發給名額:
五、申請方式及應繳證件:
六、核定原則:
七、本須知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