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目的: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避免莫拉克風災影響受災戶原住民學生學業,並減輕受災戶原住民家庭經濟負擔,特提供災害助學金,以協助原住民學生渡過難關,安心就學。
二、實施對象:
凡設籍或居住於莫拉克颱風災區,因風災父母死亡、自有住宅全倒(或半倒)或經認定為家庭生活困難之受災戶原住民學生。
三、受理機關:
(一)初審:
- 高中職以上學生:就近向災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送縣市)政府初審符合規定者,彙送本會複審。
- 國民中小學生:由學校協助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符合規定者,造冊送本會複審。
(二)複審:
- 高中職以上學生:經本會複審通過後,災害助學金逕匯申請學生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
- 國民中小學生:經本會複審通過後,函請學校檢具領據及學生印領清冊送本會請款,災害助學金逕匯學校帳戶,由學校轉發申請學生。
四、救助資格、對象及金額(如附表):
除家庭生活困難之受災戶項目得同時提出申請外,其餘每人限申請一項。
五、申請期間:
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六、申請應附證件: (一)父母死亡者: 1.申請人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 月內之戶籍謄本乙份。 2.死亡證明書乙份。 3.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 學證明書乙份。 4.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表一)。 5.領款收據(格式如附表二)。 6.申請學生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 封面影本。 (二)自有住宅全倒或半倒者: 1.申請人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 月內之戶籍謄本乙份。 2.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房 屋受損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初審機關檢驗後於影本蓋「與 正本相符」之戳章,正本發還申 請人)。 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房屋稅籍證 明、房屋稅或原有建築物水費、 電費收據、戶籍證明等任一項證 明文件影本乙份。 4.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 學證明書乙份。 5.申請書乙份(格式如附表一)。 6.領款收據(格式如附表二)。 7.申請學生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 封面影本。 (三)家庭生活困難之受災戶原住民學生 : 1.申請人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 月內之戶籍謄本乙份。 2.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表一)。 3.領款收據(格式如附表二)。 4.村(里)長開具之家庭生活困難 受災戶證明(格式如附表三)。 5.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 學證明書。 6.申請學生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 封面影本。 七、就讀國民中小學受災戶原住民學生申請以上各款災害助學金,由學校統一提出申請者,得免附下列證件: (一)領款收據。 (二)申請人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 內之戶籍謄本乙份。 (三)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 證明書乙份。 (四)申請學生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 面影本。 (五)村里長開具之家庭生活困難受災戶 證明。 八、租賃他人房屋者,不得以其房東所有之受損房屋提出申請。 九、本項救助如有假冒或有不實情事而接受救助者,追回繳還助學金,受理機關如有違法情事,應依法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