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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03.18
臺東縣太麻里鄉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族群: 阿美族 、排灣族 、魯凱族   
主題: 獎勵補助、社會關懷、災害防救、法規資訊  
地點 台東縣 太麻里鄉    
發佈機關 臺東縣太麻里鄉
法規內容

一、太麻里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救助遭受急難事故之鄉民,特訂定本要點。 二、救助對象:凡設籍太麻里鄉(以下簡稱本鄉)者。 三、救助項目:死亡救助、醫療補助、重大災害救助及生活扶助。 四、補助標準: (一)死亡救助:戶內人口死亡,經村里 長證明無力殮葬者,其非負擔家庭 生計者死亡,補助新台幣(以下同) 伍仟元;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死 亡,補助壹萬元,戶內人口如有六 歲以下兒童、在學學生、身心障礙 者或懷胎六個月至分娩後二個月婦 女,每人得加計伍仟元,最高補助 貳萬元。 (二)醫療補助:罹患嚴重傷病、住院三 天以上,或無法工作達一個月以 上,所需醫療費用扣除病房費及膳 雜費後,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 能負擔,非負擔家庭生計者補助醫 療費用百分之五十,最高補助壹萬 元;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補助醫療 費用百分之七十五,最高補助貳萬 元。 (三)重大災害救助:因風災、水災、火 災、震災、旱災、寒害、疫災、職 業災害、山難、空難、海難及其他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之重大災 害,其死亡、失蹤致家庭生活陷於 困境者,非負擔家庭生計者補助貳 萬元;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補助伍 萬元。其受重傷致家庭生活陷於困 境者,非負擔家庭生計者補助壹萬 元;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補助參萬 元。 (四)生活扶助:遇有下列事項之一者, 最高補助壹萬元。 1.婦女因重病、失業;或因夫死亡、 失蹤、因案服刑、失業須救助者; 或遭受家庭暴力、惡意遺棄、性 侵害者;未婚懷孕分娩、從事不 良行業自願轉業尚未就業,無法 維持政府公布當年度台灣省最低 生活費標準者。 2.年滿六十歲以上,不符合社政單 位救助要件,而無人扶養,或遭 子女遺棄且未受公私立救助機構 收容者。 3.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少年,因父 母之一方死亡、失蹤、離異、傷 重、服刑、失業而無力撫養,或 遭虐待、遺棄、押賣及其他因親 權濫用而受託親友收容,生活仍 無法得以保障者。 五、申請程序: (一)重大災害救助事件,於事件發生三 日內,通報本鄉所在地村辦公處, 由本所主動派員訪視調查及辦理救 助,事後並應補齊應備證件完成申 請手續。 (二)死亡救助、醫療補助及生活扶助事 件,申請人於救助事件發生後三個 月內向本鄉所在地村辦公處提出申 請,本所於受理申請案件後,填具 急難救助調查表,並於一週內完成 訪視調查,並辦理補助。 (三)以同一急難救助事由申請急難每一 年度最多兩次為限,且第二次於申 請救助獲准三個月後始得再行提出 申請,並須重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本要點所定救助項目與其他社會福 利法律所定性質相同時,輔導申請 人從優辦理。 六、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死亡救助:申請表、共同生活之除 戶戶籍謄本,村里長證明或中低收 入戶、低收入戶證明(擇其一)及 死亡證明書正本各一份。 (二)醫療補助:申請表、共同生活之戶 籍謄本、村里長證明或中低收入戶 或低收入戶證明(擇其一)及住院 證明書或疾病診斷書、醫療收據或 繳費單或醫療費用明細証明單正本 (擇其一)各一份。 (三)重大災害救助:申請表、共同生活 之戶籍謄本、重大災害證明及相關 證明文件(死亡、失蹤證明書或住 院醫療診斷書)各一份。 (四)生活扶助:申請表、共同生活之戶 籍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或由權責 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各一份。 七、其他: (一)各項救助案件經查如有參加各種社 會保險取得給付,或已依法獲得損 害賠償者,不予補助。 (二)本項救助金發放後,如發現原失蹤 人仍生存,或有假冒或不實情事而 接受救助者,將追回已領取之救助 金。 (三)本項急難救助之申請人得為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孫 子女、祖父母、監護人、村里長。 (四)本要點所稱之負擔家庭主要生計 者,係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生活二 分之一以上者。 (五)本要點第二點所稱設籍本鄉者,係 指急難事件發生之當事人。 八、本要點經鄉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連結 http://www.taimali.gov.tw/?q=node/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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