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扶植優質及具有潛力之文化創意產業業者,促成文化創意產業之跨界合作,提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品質及競爭力,特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創意產業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文化創意產業,係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產業。 三、申請資格及補助項目:凡於國內登記立案之私法人,或依商業登記法設立之獨資、合夥事業體,得申請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研發、生產、行銷、推廣、授權等相關事宜之補助。 四、補助金額:每案補助上限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原則,惟實際補助名額及經費依預算金額及審查結果調整。本案不補助屬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費,及常態性人事費、行政管理費等屬產業基本營運之經費。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每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一月三十 一日止受理申請。截止日若為星 期日或假日,則順延一日。 (二)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經 費補助申請表一份及計畫書七 份,採掛號郵寄或專人送達方式 向本會提出申請(掛號郵寄者以 郵戳為憑,郵戳日期以截止日為 限)。缺件、逾時或資料與規定不 符者不受理。 (三)本會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 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六、評選規則: (一)本會先依據第三點規定進行申請 計畫之資格審查,就通過者再邀 集專家、學者及本會代表組成評 審委員會,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 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採購評選 委員會委員須知第六條規定情形 者,應予迴避或解聘。 (二)評選項目及比重: 1.文化內涵及創意豐富度(百分 之三十) 2.計畫可行性(含商業模式之建 立)及人力規劃(百分之二十 五) 3.經費合理性及投入配合款比例 (百分之二十) 4.跨界資源整合或藝企結合程度 (百分之十五) 5.經營管理實績(百分之十) (三)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會核定 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 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 而定,本會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 停止補助。 七、各申請計畫內容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者,本會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會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八、計畫時程:本要點核定補助之各計畫執行期間,為自計畫核定日起至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止,如計畫因特殊因素無法如期執行完畢,應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會申請計畫展延及經費保留,經本會同意後始能賡續辦理。 九、撥款及核銷: (一)補助款分三期撥付: 1.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於本會 核定後檢送第一期款領據及修 正計畫書(含電子檔)各乙份, 並與本會簽訂合約,經審核無 誤後撥付百分之三十補助款。 2.第二期款:本會預訂於當年度 七月至八月間辦理期中審查會 議,受補助單位應提具期中報 告書(含電子檔),並以簡報方 式說明執行進度,經審查通過 後,檢送第二期款領據辦理撥 付百分之三十補助款。 3.第三期款:受補助單位於當年 度十二月七日前檢送期末報告 資料,經本會召開期末審查會 議通過後,檢附第三期款領 據、全案經費支出原始憑證、 成果報告書、期末報告書及全 案電子檔等函送本會,經審核 無誤後撥付餘百分之四十補助 款。 4.依第八點申請計畫展延並獲本 會同意之受補助單位,亦需於 前項期末審查會議報告執行進 度,由審查委員訂定結案條件 後,授權本會於後續審核是否 通過。結案撥款程序同前。 (二)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 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 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 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 如有賸餘應繳回本會。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 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十、諮詢輔導:本會及經本會授權單位得於各補助計畫執行期間,於預先通知後辦理訪視,並提供相關諮詢輔導服務。 十一、考評: (一)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 確實執行,本會得就計畫之執行 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 之依據。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 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 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 行,應即函報本會核准。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 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 延遲核銷經費等,本會將列為未 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 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會為 指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 會、產品發表會及開閉幕式等重 要活動,應於二週前通知本會。 辦理宣傳推廣活動著有成效者, 本會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 考。 十二、本補助計畫之各項記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本會及經本會授權單位得自由運用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 十三、本會為推動具有特殊文創價值及時效性之政策,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 十四、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