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參訓者為失業者,並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得選擇其中一種身分,向訓練單位申請免繳自行負擔費用: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具有下列各目情 形之一,且獨自撫養在學或無工作 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 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另因原負有 法定扶養義務死亡、失蹤、婚姻、 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 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 作能力之血親者,亦屬之。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 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 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 役或替代役。 7、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事 實上夫妻關係之成員。 8、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 病致不能工作。 9、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 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 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 協助者。 (二)中高齡者: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 歲間之失業者。 (三)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 失業者。 (四)原住民:戶籍登記為原住民之失業 者。 (五)生活扶助戶: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 之低收入戶內,年滿十五歲至六十 五歲之間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之 失業者。 (六)更生受保護人: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年滿 十五歲以上,有必要促進其就業。 (七)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 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 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 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八)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 :經檢察官鑑別為跨國(境)人口 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九)符合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取 得居留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 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十)符合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 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 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 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之 失業者。 四、具有下列身分人員申請免繳自行負擔費用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失業切結書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及下列規定證明文件: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應檢附全戶戶籍 謄本正本及全戶內年滿十五歲至六 十五歲受撫養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 能力證明文件影本,在學證明指二 十五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 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 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 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 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 或遠距教學),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 指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 斷必須治療或療養三個月以上之診 斷證明文件。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 正反面影本。 (四)原住民:應檢附註記原住民身分之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五)生活扶助戶:應檢附低收入戶身分 證明文件影本。 (六)更生受保護人:應檢附更生受保護 人身分證明書正本。 (七)長期失業者:應檢附同意代為查詢 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勞工保險加 退保明細表及開訓前一個月內向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