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9.10.06
土石流疏散避難作業程序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災害防救、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依據 (一) 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 (二) 土石流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第貳篇第一章第四節。 二、目的 (一) 提供各防救災單位於土石流災害已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可順利疏 散居民,引導居民至安全避難處所,強化應變處理之能力。 (二) 提昇民眾平時之準備及災害來臨時之應變能力,降低災害對生命、 財產的威脅性,進而建全地區防救災體系,建立由下而上的災害預 防觀念和避災對策。 三、平時整備事項 (一) 建置防災資料庫 1.土石流潛勢溪流調查與建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以 下簡稱農委會水土保持局) 辦理土石流潛勢溪流調查,建置歷年 土石流災例資料庫,並公開上網。 2.崩塌敏感區調查與建檔: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辦理崩塌敏感區 調查,建置相關資料庫。 3.防救災資源建檔:地方政府應將可運用防救災資源 (人力、設備 、物資、聯外道路資訊等) 及土石流潛勢溪流、崩塌地敏感區資 料列冊建檔,並隨時更新資料。 4.內政部及農委會 (水土保持局) 應協助地方完成防救災資源建檔 ,原住民族委員會 (以下簡稱原民會) 應配合辦理。 (二) 研擬疏散與避難計畫 1.疏散路線與避難處所選定:由農委會、原民會輔導地方政府選定 疏散路線與避難處所。地方政府 (含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 鎮、市、區公所) ,依據地方特性與土石流潛勢溪流調查成果, 選定適當避難處所,並於每年防汛期前校正更新。 2.研訂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計畫: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鄉 ( 鎮、市、區) 公所依據地區特性研訂。 (三) 防災整備 1.建立保全對象清冊:由鄉 (鎮、市、區) 公所調查,建立土石流 潛勢溪流保全對象與緊急聯絡人清冊,送直轄市、縣 (市) 政府 彙整後呈報內政部,並副知農委會、原民會。 本工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校正更新。 2.避難處所整備: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協助鄉 (鎮、市、區) 公所完成避難處所之防災生活物資及糧食準備,內容包含糧食、 民生用品及基本配備。 3.疏散避難人員編組:地方政府應協助居民完成執行疏散避難人員 編組,如組成疏散避難小組,內分為疏散班、引導班、收容班及 行政班等。 4.內政部、教育部及原民會協助地方政府辦理避難處所整備。 5.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應提供土石流潛勢溪流圖冊及相關資訊。 四、應變作業程序 (一)警戒監控 1.氣象監控:中央氣象局隨時掌握最新颱風或豪雨動態,並提供相 關單位參考。 2.土石流觀測: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應隨時監控雨量變化,並依據中 央氣象局、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供之雨量及相關資訊,作為 發布土石流警戒區之參考。 3.現地觀測:地方政府應隨時掌握當地降雨情形與溪流水文變化。 (二)災害分析研判 1.當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警報或豪(大)雨特報後,農委會水土保 持局應依據中央氣象局提供之降雨預報及歷年土石流災例資料庫 ,分析研判土石流發生之可能性與影響範圍,必要時得邀集國家 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及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協助。 2.地方政府應依據現地狀況,參考各單位所提供相關資訊,分析研 判土石流發生之可能性與影響範圍。 (三)發布土石流警戒區 1.發布時機: (1)農委會水土保持局訂定並公開各地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 (2)當中央氣象局發布某地區之預測雨量大於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時 ,由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發布該地區為土石流黃色警戒區,地方 政府應進行疏散避難勸告。 (3)當某地區實際降雨已達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時,由農委會水土保 持局發布該地區為土石流紅色警戒區,地方政府應勸告或強制 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 (4)地方政府可依各地區當地雨量及實際狀況,自行發布局部地區 為土石流黃色或紅色警戒區。 2.通報方式:各級政府應依據三級政府分層負責,由上而下通報。 (1)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發布土石流警戒區相關訊息,應公布於土石 流防災資訊網(http://246.swcb.gov.tw),並以電話或傳真 方式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相關資訊通知所屬鄉(鎮、市、區)公 所。 (3)由新聞局及地方政府透過電視、廣播媒體、網路等方式迅速傳 遞土石流警戒區等災害預報訊息。 (4)由地方政府迅速運用村里鄰長、警察、消防人力,及巡邏車、 廣播車傳遞土石流警戒通報等災害預報訊息,於災害發生前將 災害資訊傳達至各單位與民眾、村里鄰社區住戶。 (5)原民會應協助將土石流警戒區訊息傳遞至原住民鄉(鎮、市) 公所。 (四)劃定管制區 1.由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依據當地雨量及實際狀況或參考農委 會水土保持局所公布之土石流警戒區,劃定並發布管制區範圍, 嚴格限制、禁止人民進入並進行疏散撤離。 2.地方政府執行管制如有警力不足時,得逕向內政部請求協助。 (五)居民疏散避難與收容 由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協助鄉(鎮、市、區)災害應變 中心辦理下列工作,必要時得逕向中央各相關業務主管部會請求協 助: 1.廣播宣導撤離,請民眾速至避難處所。 2.電話聯繫村里長或村里幹事,轉知當地居民提早疏散。 3.協助弱勢族群民眾等,疏散至避難處所。 4.強制疏散:強制疏散警戒區內不肯疏散之居民並送至避難處所。 5.災民收容:地方政府輔導各地區登記災民身份人數,調度、發放 物資、分配災民住宿。 6.醫療救護:派遣醫療人員進行檢傷分類、醫療救護、心理諮商、 急救常識宣導、提供壓力紓解方法。 7.管制交通:請警察單位協助警戒區管制、維持救災路線暢通,並 設置標誌管制通行。 8.道路搶通:調派重型機械清除障礙及道路搶通。 9.治安維護:編組輪流巡邏災區與避難處所。 (六)疏散避難執行狀況回報 1.各地疏散避難狀況應由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彙整陳報 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再由直轄市、縣(市)災害應 變中心通報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2.為避免重複查報,各部會如需相關資訊,得逕上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或消防署網站查詢。 (七)預報及警報之解除 1.農委會水土保持局依據中央氣象局提供資料研判後,可適時解除 土石流警戒區,並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知縣市政府。 2.由地方政府依據當地雨量及實際狀況或參考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所 公布之土石流警戒區,適時解除管制區範圍。 五、本作業規定之實施項目與分工詳如附錄一。 六、本作業規定之各單位分工表詳如附錄二。 七、附則: (一) 依本作業規定,請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區) 公 所依據地區特性研訂所轄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計畫,並由直轄市、 縣 (市) 政府彙整後陳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另副知行政院災 害防救委員會。 (二) 為落實土石流影響範圍內居民之疏散避難機制,前項所提報之鄉 ( 鎮、市、區) 公所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計畫,需含括轄內各村 (里 ) 土石流疏散避難作業程序,並請參考附錄三之鄉 (鎮、市、區) 公所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計畫撰寫建議事項及其範例研擬。

相關連結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3383&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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