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 公路:指供車輛通行之道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包括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公路。 二、 國道:指聯絡二省 (市) 以上,及重要港口、機場、邊防重鎮、國際交通與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要道路。 三、 省道:指聯絡二縣 (市) 以上、省際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要道路。 四、 縣道:指聯絡縣 (市) 及縣 (市) 與重要鄉 (鎮、市) 間之道路。 五、 鄉道:指聯絡鄉 (鎮、市) 及鄉 (鎮、市) 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六、 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七、 車輛: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八、 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九、 電車: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 十、 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維護及管理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等,供汽車通行、停放收取費用之事業。 十一、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 十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指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