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8.10.17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平埔族群語言及文化補助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族群語言、族群教育、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回復、傳承及發揚平埔族群語言及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之對象: (一)個人或依據相關法規登記立案之非     營利團體。 (二)公私立學校或政府機關(構)。 三、補助之項目及經費: (一)平埔族群文化、語言之學術研究、 研討會或相關研習活動,最高補助 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平埔族群文化、語言著作之出版, 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但出版平 埔族群語言字典,最高補助新臺幣 三十萬元。 (三)平埔族群祭祀、慶典或相關文化活 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平埔族群傳統體育競技活動,最高 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補助之原則: (一)案件之補助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百 分之五十。 (二)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並不得少 於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 (三)每年僅得就同一補助項目補助一 次,並不得超過二項。同時向二個 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 項目及金額。 (四)申請單位如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 設、浮報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 規定者,本會得撤銷補助,追繳補 助經費,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 一年至五年。 (五)補助經費在公告金額以上,且占採 購金額半數以上者,如涉及採購事 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六)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 ,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 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補助案件涉有補助財產項目者,申 請單位應建立財產管理辦法俾供查 核。 五、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二個月,函送計畫書(附件一)、申請書(附件二)各二份,並敘明下列事項,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額度。 (二)有向他機關(構)提出申請補助者 ,他機關(構)之補助項目及額度。 申請書件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者,本會得逕予退回,不予審查。 六、審查之標準: (一)申請單位以往推動平埔族群語言及 文化工作之具體執行成效。 (二)申請計畫之目標、內容及可行性。 (三)參與人員之共識及參與程度。 (四)地方政府、部落社區及非營利組織 之整合程度。 (五)申請計畫執行對平埔族群之受益人 數及影響。 (六)推動平埔族群文字語言使用及文化 傳承之成效。 (七)自籌款之比例。 (八)其他應審查之必要事項。 七、本要點補助經費於補助項目辦理完竣驗收後,一次撥付。 補助對象應檢附下列各款文件,辦理撥款核銷: (一)成果報告書(籍)及相關資料。 (二)補助經費領據及全部之原始支出憑 證送審。但立案之非營利團體,僅 受部分補助且屬經常支出者,得依 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 助辦法,檢附領據及部分補助證明 文件、各機關分攤表、經費明細表 、廣告費及印刷費應附樣本(張) 辦理核銷,原始支出憑證應自行妥 善保管十年,供審計機關查核。 (三)立案非營利團體應依規定辦理補助 經費之扣繳申報,並於核銷時,併 送扣繳證明文件。 八、本會核定同意補助之處分,應同時作成下列附款: (一)補助經費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 回;結算經費少於申請計畫總經 費,應依比例核減補助經費。 (二)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 入應於結報時繳回。 (三)未於補助項目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 或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撥款 核銷者,本處分撤銷。 (四)申請單位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 規定者,本會得撤銷本處分。 (五)申請單位執行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 者,申請單位應同意授權本會及所 屬機關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 (六)申請單位應於該申請補助計畫之各 項宣導資料及設備之適當位置,標 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 字樣。 九、附則: (一)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補助對象 執行情形。 (二)計畫或補助項目如有變更、調整, 應函報本會重新核定與備查。 十、本要點未規定者準用本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之規定。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47208&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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