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 本章補助對象為非屬前章規定亞奧運團體之體育運動團體而辦理全國性體育活動者,其活動範圍如下: 一、幼兒、青少年、婦女、親子、中老年人、 職工等休閒性體育活動。 二、國術、舞龍、舞獅、扯鈴、跳繩、划龍 舟、踢毽子、跳鼓陣等傳統及民俗體育。 三、原住民體育活動。 四、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含研習)。 五、於國內主辦或參加國外非屬亞奧運種類 (項目)為主之競技體育類活動。 前項體育團體依其性質區分為二類: 一、第一類:世界運動會正式競賽種類、國 際體育單項運動總會聯合會(General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GAISF)承認運動 種類及我國本土特有運動之全國性體育 運動團體。 二、第二類:為本會全民運動處輔導非屬前 款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縣市體育會, 以及身心障礙、原住民、民俗體育之全 國性或地方性體育運動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