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10.09.03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社會關懷、一般教育、身心發展、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教育部、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4條:本服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所屬學校,或由學校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指定或核定山地、偏遠、離島、原住民或特殊地區學校,優先辦理本服務。 第一項所定學校,包括師資培育大學依規定附設之實驗國民小學。 第12條: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得優先並免費參加本服務,除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外,以分散編班為原則;其他情況特殊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學生,經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減免收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相關獎勵措施,積極保障弱勢學生之權益。 學校或受委託人每招收學生二十人,前項減免之費用,應自行負擔一人。 其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籌措經費補助之,仍不足者,得申請教育部視實際情況補助之。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其他情況特殊學生參加本服務之人數比例,列為各學校辦理本服務評鑑重要指標之一。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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