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均未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委員會開會時,校長、學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於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之學校,並應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