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10.01.12
教育部補助技職校院及高級中學辦理原住民教育實施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族群教育、技職培訓、一般教育、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教育部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及發展原 住民族教育五年中程個案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提高技職校院及高級中學原住民學生學習成就與增進就學及就業能 力。 (二)輔導具有藝術才能之原住民學生,施予計畫性藝術專長培育,使其 充分發展潛能,以培植藝術優秀人才。 (三)振興原住民民族文化,促進多元文化發展,並加強原住民民族文化 認同,提升民族自信心。 (四)提供原住民學生課業輔導、補救教學及原住民教學相關資源之蒐集 整合。 (五)本於機會均等原則,增進原住民學生學習成就,發展其潛能,以奠 定良好之社會適應能力及培育更多原住民人才。 三、推展原住民技職教育: (一)補助對象: 1.原住民學生人數一百人以上或占全校學生人數百分之十以上之科 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 2.原住民學生人數一百人以上或占全校學生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之 職業學校(包括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綜合高級中學專門學程 )。 3.經本部遴選之原住民輔導中心學校。 (二)補助項目: 本部補助各校執行發展及改進原住民技職教育經費包括經常門及資 本門,各校得就下列項目選擇辦理,經擇定之項目不得再向其他機 關重複申請補助: 1.配合鄰近或當地原住民文化及區域產業特色,設置專班或推廣課 程,培育各類專技人才,其項目如下: (1)辦理原住民母語教學與相關活動及競賽。 (2)辦理原住民傳統文化及藝術研習班。 (3)配合地區產業特色與專業人才,辦理原住民學生職場培訓及實 習。 (4)配合地區原住民文化,整理傳統歌、舞與創作之展演及競賽。 2.辦理各校與職訓中心或事業單位建教合作,加強技能專精訓練, 提升學生就業能力,其項目如下: (1)與職訓中心或事業單位辦理建教合作計畫。 (2)辦理原住民學生技能檢定輔導取得技能證照。 (3)辦理原住民學生產業技能培訓,參加技能競賽,提升人力資源 素質,藉以擴展就業管道。 3.成立原住民社團,辦理生活、課業輔導與生涯規劃講座及社區活 動,或辦理原住民人才返鄉輔導講座,其項目如下: (1)成立原住民社團推廣文化活動,辦理校際觀摩或參與國際文化 交流,增進學生多元學習機會。 (2)辦理原住民生活與課業輔導及就業與升學之生涯規劃活動。 (3)辦理補救教學及輔導教育,提供住宿生晚自習課業輔導。 (4)辦理學生、家長與學校三方之親職教育活動及座談。 (5)辦理中輟學生認輔輔導。 (6)邀請原住民傑出人士到校演講或座談。 (7)辦理原住民學生返鄉社區服務。 4.辦理原住民學生就業參觀活動,認識企業工作信念與態度,及不 同文化工作觀,其項目如下: (1)就業輔導及觀摩活動。 (2)辦理畢業生就業追蹤、輔導及評估。 5.開辦原住民傳統文化、技藝選修課程或學分班,並加強教師在職 進修研習,其項目如下: (1)輔導學生重視自我族群傳統文化、技藝之傳承及創新。 (2)聘請部落技藝教師開辦原住民傳統文化與技藝選修課程,提升 學生認識原住民文化及傳授原住民技藝能力。 (3)開辦原住民傳統文化與技藝能力之推廣教育學分班或課程,提 供民眾學習原住民文化及技藝之機會。 (4)辦理校內教師在職進修與相關原住民文化研習,鼓勵並獎勵發 表研習相關之學術報告及研究成果。 (5)辦理認識原住民文化、技藝之鄉土教學活動及參觀,融入相關 學科教學。 6.建置及維護原住民民族技職教育網站,提供網路學習資源,人才 資料庫與就業、考照及升學等相關資訊,其項目如下: (1)建立與維護原住民民族技職教育網站,連結各技職學校,提供 網路學習訊息及查詢各校辦理原住民技職教育成果。 (2)擴充原住民族教育網站內容,建置原鄉資源及提供就業服務資 訊。 (3)強化網站功能,結合地區原住民文化特色及資源,辦理多元文 化交流活動。 (4)辦理原住民技職教育成果展,加強招生宣導工作。 7.分區選定中心學校,促進該區原住民技職教育發展,並配合評鑑 輔導。 8.推展各校教育特色,充實其相關教學設備及設施(資本門)。 (三)補助基準: 1.技專校院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者至少應編列百分之十之計畫 配合款;職業學校以全額補助為原則。 2.本部補助各校經費分為基本補助及計畫補助,基本補助包括基本 數及學校規模,計畫補助包括計畫內容及學校績效。 3.前款各目推動項目經費補助基準如下: (1)第一目至第六目:基本補助占年度預算百分之六十,計畫補助 占年度預算百分之四十。 (2)第七目:由本部分區擇定學校以計畫補助辦理。 (3)第八目:基本補助占年度預算百分之五十,計畫補助占年度預 算百分之五十。 4.原住民輔導中心學校以計畫補助為限。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1.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之職業學校,向本部中部辦公室第三科 提出申請;技專校院向本部技職司提出申請。計畫以學年度為單 位,分列上、下學期。但第二款第八目之計畫,由各校視需要於 年度內一次提出申請。 2.申請時間: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3.申請文件:各校應檢附下列資料函送本部提出申請。 (1)基本資料表(附件一)。 (2)○○○學年度發展與改進原住民技職教育計畫補助申請書(附 件二)。 (3)設備補助申請書(附件三)。 4.審查期限及方式:由本部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召開審查會議,並得 設立審查小組,聘請學者專家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及主管機關代 表組成之,依本要點規定審查各校計畫。 5.審查程序: (1)初審:由本部依本要點之規劃審查計畫相關表件,並就「基本 數」及「學校規模」各項目分為四級予以評分,資料不詳實者 得要求補件或予以退件。 (2)複審:由審查小組依「教育部補助技職校院辦理發展與改進原 住民技職教育計畫審查表」(附件四)就「計畫內容」及「學 校績效」進行審查,予以評分並加註意見。 (3)本部依初審、複審評分結果,核算決定本年度補助各校之金額 。 四、推展原住民高級中學: (一)補助對象:國立與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直轄市所屬公私立高級中 學、各縣(市)政府所屬完全中學(中四至中六)。 (二)補助項目及基準: 1.加強一般課業輔導,就學校內原住民學生成績表現良好者實施加 深加廣之學習,學習落後者施予補救教學,並應依實際需要自行 訂定原住民學生課業輔導實施計畫,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其學生人數及補助基準如下: (1)二十人至三十九人,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2)四十人至六十九人,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3)七十人至九十九人,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4)一百人以上,每增一百人,依比例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5)學生人數未達第一小目規定人數時,如欲提供原住民學生課業 輔導,亦得提計畫申請補助。 2.原住民教育班:補助開設原住民教育班開辦費及外聘教師鐘點費 ;外聘教師鐘點費每節補助新臺幣四百元。 3.一般教學設備經費:針對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五十人以上學校,或 原住民學生數達學校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學校,補助購置設備 ,以供不同族群學生使用。 4.實施原住民教育活動及訪評工作: (1)教育活動包括教師與學生研習、振興原住民族語言、學習傳統 文化、藝術、科學教育、推廣原住民族社團及兩性教育等相關 活動。 (2)由本部擇定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或原住民學生數達 學校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學校辦理。 (三)申請程序及審查原則: 1.一般課業輔導費: (1)申請程序: 各校提出申請時,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原住民課業輔 導鐘點費申請表(附件一)及原住民學生名冊(附件八)向本 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由本部依第二款補助基準予以審查,預定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 前核發完竣。 2.開設原住民教育班: (1)申請程序: 由各校依其學生結構及資源條件,檢具原住民教育班設置計畫 (附件二)先送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並簽註意見後,於每 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由本部邀請訪評委員組成專案小組辦理實地訪評,並就學生結 構、教學設備及環境、施教重點、課程安排、師資及經費來源 等各方面審慎評估後核定之。 3.原住民教育班外聘教師鐘點費: (1)申請程序: 補助對象以本部核定設置原住民教育班之學校為限。各校提出 申請時,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原住民教育班外聘教師 鐘點費申請表(附件三)向本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由本部依第二款補助基準予以審查,預定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 前核發完竣。 4.一般教學設備經費: (1)申請程序: 各校提出申請時,應檢具申請計畫表(附件四)、基本資料表 (附件五)、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執行情形報告表(附件六)、 購置設備項目表(附件七)及原住民學生名冊(附件八),併 同上年度辦理原住民教育推展之成果資料(包括相關活動之報 告及照片、曾獲補助購置教學設備之清冊及照片等),先送各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並簽註意見後,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向本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a.補助項目包括基本補助及計畫補助,各占年度預算百分之五 十。 b.基本補助由本部依各校提報之基本資料表,逕依計分基準評 給分數,計畫補助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依各校提報辦理原住 民族教育執行情形報告表審核後評給分數。於加總二項分數 後,再依學校申請項目、數額及當年度編列預算分配予申請 學校。 c.預定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審查作業。 5.原住民教育活動及訪評工作: 由本部視各年度實際需要及編列預算情形,依第二款補助基準擇 定學校提報計畫後,逕予審查後核給經費。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受補助之學校應切實依下列規定配合執行,違者次年不予補助: 1.依本部分區輔導之規劃,積極配合各項工作。 2.技職校院應於首頁建置「原住民技職教育網頁」,並應定期報導 學校辦理原住民教育計畫實施內容與成果,隨時更新資訊。 3.應積極參與本部所推動之各項原住民教育研習及宣導活動。 (二)本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查有不實,補助款應予 追繳。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經費補助納入預算;實施校務基金學校 應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四)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案,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依學校執行成果辦理專案審查及評鑑,其結果將作為次年度審 查補助之依據。學校應辦理教學成果發表會或教學觀摩研討會等活 動,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原住民族專家及教育學者赴各校實地 訪視,督導各校辦理原住民教育計畫。 (二)經核定受補助之高級中等學校,列入駐區督學視導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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