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11.01.19
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綜合行政、飲食烹飪、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財政部
法規內容

第3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申請設立者,應繳納審查費,其費額如下:

  • 一、菸酒製造業者:
    • (一)依本法第十條設立屬股份有限公司者:五千元。
    • (二)依本法第十條設立非屬股份有限公司者:三千元。
    • (三)依本法第十一條設立者:三千元。
  • 二、菸酒進口業者:二千元。

已依本法設立之菸酒業者,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依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者,其應繳納之審查費按前項費額減半繳納。
前項申請因負責人更名、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法令變更所致者,免收取審查費。
各項申請經駁回者,其所繳納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相關連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7013/ch04/type1/gov30/num5/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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