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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06.10
菸酒管理法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飲食烹飪、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總統府
法規內容

第11條 農民或原住民於都市計畫農業區、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生產可供釀酒農產原料者,得於同一用地申請酒製造業者之設立;其製酒場所應符合環境保護、衛生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且以一處為限;其年產量並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一定數量,亦不得從事酒類之受託產製及分裝銷售。 依前項規定申請酒製造業者之設立,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領得許可執照者,始得產製及營業;其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文件、條件、產製及銷售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3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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