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因失業、家庭變故,以致生活困苦而無力支付貸款本息之原住民住宅貸款戶渡過經濟困境,特訂定本措施。 第2條:本措施所稱家庭變故係指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 (一)家庭成員死亡。 (二) 家庭成員遭受意外傷害致家庭經濟 支出大幅增加者。 (三) 負擔家庭主要收入來源之家庭成員 因患病、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 刑或其他原因,以致 家庭經濟 來源中斷者。 (四) 鄉(鎮、市、區)公所專案認定者。 第3條:因非自願性失業或家庭變故以致生活困苦而無力支付貸款本息之輔助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貸款戶得檢具下列任一文件,向原貸款金融機構申請陳轉本會同意後延展貸款: (一)就業服務中心(站)開具之非自願 性失業認定證明。 (二)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家庭變故證明。 (三)公私立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家庭變故之相關證明文件。 第4條:申請人得依個人需要以下列方式擇一申請延展及攤還: (一)本息緩繳一年:緩繳之本息,於剩餘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還,展延後之借款期限仍為原約定借款期限。 (二)本金緩繳二年:得申請本金緩繳二年,緩繳期間利息照繳。緩繳之本金,於剩餘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還,展延後之借款期限仍為原約定借款期限。 前項申請每一申請人以一次為限。 第5條:申請人應自失業或家庭變故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但有特殊情況並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6條: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本會所貼補利息仍照常撥付。 第7條:承辦金融機構應按月以書面向本會陳報貸款戶申請延展之月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