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8.04.22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工藝師甄選作業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傳統技藝/工藝、工作權益、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優良工藝師創作與技 藝傳承,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申請人資格: 在臺灣從事工藝產品設計、研發及生產製作之原住民。 三、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原住民,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個人簡歷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三)產品資料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三)。 (四)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五)其他相關參考資料一份。 四、本要點審查程序: (一)本會應就申請人檢具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資料不備或資料不符者 ,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本會 不予受理。 (二)本會得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就申請人從事工藝作品之技 藝性、設計性、實用性、文化特色與經濟效益或特殊成就等項目進 行審議,必要時,得委請申請人作現場展示。 五、申請人經審查通過後,由本會授予證書及標章,並刊登政府公報或發 布新聞。 六、標章使用範圍: (一)通過甄選者以貼紙、標籤、直接印刷或其他方式載附於創作產品本 體。 (二)通過甄選者使用以創作人為主題之廣告、海報、目錄、說明書、包 裝、傳單、展示或其他宣傳媒體。 (三)標章應依標章管理原則使用(如附件四)。 七、已取得證書及標章後,若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會查證屬實者,應 撤銷或廢止證書及標章使用權: (一)不符第二點所列資格者。 (二)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者。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作品者。 (四)作虛偽或誇大不實之宣傳者。 (五)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顯有妨害者。 八、本會就優秀工藝師得酌予適當之獎勵(如附件五)。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45810&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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