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雇主僱用失業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 (一)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申請僱用獎助前,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 (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工資。 (四)為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並自僱用日起為受僱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