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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09.09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文史資產、典藏單位、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三、補助內容 (一)第一類-重點館舍升級計畫(以下稱第一類計畫) 1.執行目標:全面提升重點館舍之精緻度,加強軟硬體設備之充實 ,及改善空間之舒適度與可親性,以提升館舍服務品質。 2.執行方式: (1)每縣市可依據文化生活圈基礎研究及中長程文化生活圈規劃案 之結論,至多提報五處具主題特色、重點發展文化館申請案; 超過之提案,一律不受理。 (2)所提館舍需深具地方特色並可協助該縣市文化生活圈規劃之內 容。 (3)分年逐步執行各重點館舍規劃之中長程計畫,以強化文化館經 營及文化施政計畫之累積性與永續性。 3.補助項目: (1)資本門: 硬體設施及設備改善(友善服務環境之提升,如公共安全、 無障礙空間、環保節能、創意生活設計、展示及景觀改善、 典藏及文物保存設備、雙語導覽標示等) 古蹟、歷史建築之因應計畫:依據九十六年度「古蹟歷史建 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屬古蹟、歷史建築之文化館所得提報因應計畫之費用。 (2)經常門: 功能發展(如典藏研究、教育推廣、展演等) 營運與服務升級(如導覽及志工培訓、社區參與機制、專業 培訓、行銷推廣、社會資源開發等) 創意研發(如特色研發、策略聯盟、品牌塑造、異業結合等 ) 點線面整合(如區域生活資源與觀光資源的發掘、區域內特 色活動整合、中外文整體導覽文宣整合、展演設施資訊平台 、行銷資源共享、異業結盟等) 自我評量工作(含觀眾研究、配合執行本計畫之自我評量工 作等),做為文化館隔年度「自我提升」改進之方向。 (二)第二類-文化生活圈整合計畫(以下稱第二類計畫) 1.執行目標:建立縣市文化生活圈,輔以改善及整合區域內之文化 據點及資源,以滿足各文化生活圈中居民便利取得與平等享受文 化資源之需求,以提昇整體文化品質及呈現多元地域(社群)特 色。 2.執行方式: (1)每縣市可依據文化生活圈基礎研究及中長程文化生活圈規劃案 之結論,提報文化生活圈整合計畫申請案至多八案。 (2)分年逐步執行各縣市建構之中長期文化生活圈規劃,以培養文 化施政計畫之累積性與永續性。 (3)本計畫屬資源串連整合型態,每案內容須至少包括一處文化館 所及其他文化據點(可進行文化活動之空間)之具體資源整合 工作內容,由縣市政府統籌提案與督導,並依本要點第六點第 (一)項辦理。其中資本門-硬體設施及設備改善項目,得由 各館單獨執行。 3.補助項目: (1)資本門 中長程文化生活圈規劃案(含重點館舍):硬體資源調查與 整合規劃、環境評估、建物安全性評估、可行性評估、長期 營運規劃等。(本規劃案僅限九十七年提案) 硬體設施及設備改善(友善服務環境之提升,如景觀改善、 地方特色建築空間、無障礙空間、環保節能、公共設施安全 、設備改善、館舍修繕規劃等) 古蹟、歷史建築之因應計畫:依據九十六年度「古蹟歷史建 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屬古蹟、歷史建築之文化館所得提報因應計畫之費用。 (2)經常門 資源串連與合作(如整體性的典藏計畫、教育推廣巡迴、合 作研究、串連展演及行銷資源共享、區域生活資源與觀光資 源的發掘、異業結盟等) 整體行銷(如特色活動整合、中外文整體導覽文宣整合、展 演設施資訊平台等) 經營輔導機制(如建立輔導體系、建教合作、社會資源開發 、整合志工及專業培訓等) 自我評量工作(含自我評量指標之建立、觀眾研究等),做 為文化生活圈自我績效評核及改進方向。 (三)補助對像暨資格條件 1.補助對像:以本會九十一至九十六年地方文化館計畫補助之公有 館暨民間館為主,新籌設點仍以既有或閒置空間為原則,由縣市 審慎嚴格評估,並應具完整規劃及後續營運機制。 (1)申請第一類館舍計畫者,須具主題特色,每週至少需固定開放 四天以上。 (2)民間館之經營者須為合法立案之非法人團體、合法設立登記之 法人或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由主管機關委託管理維護之自然人 。 (3)基於對各業務主管機關職掌之尊重,並考量本會補助資源有限 ,有關客家及原住民等性質之文化館,由各該業務主管部會輔 導。 2.資格條件: 區位及空間適合做為文化活動、展覽或表演用途,設置後對當地 及周圍文化藝術環境具有實質效益及影響者,且第一類提案計畫 須符合下列條件: (1)提案執行內容涉及建築物空間者,其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人應 出具使用權同意書。如基於債權或物權契約享有使用土地或建 築物之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且使用之期間自本計畫受理提 案日起須四年以上。 (2)使用場地如非屬古蹟、歷史建築者,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 如其使用執照非屬適合文化活動(如:建築法所列公共集會類 之 A1 類組;商業類 B2 類組;工業、倉儲類 C2 類組;休閒 文教類 D2、D3、D4 類組;宗教殯葬類 E 類組;公共、服務 類 G2、G3 類組,及其他經本會認定同意者)等相關用途者, 應由各縣市文化局(處)會同建管、都市計畫(地政)單位審 查,認定提案執行內容符合建築物使用用途及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規定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必要時應辦理會勘。 (3)遴用之防火管理人應取得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合格證書,該證 書並在有效期限內。(含古蹟、歷史建築)。 (4)建築物如屬古蹟或歷史建築,但無上述相關使用執照者,依『 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 全等事項,不受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 部或一部之限制,惟應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 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於民國九十九年至一 ○○年間提出因應計畫。 (5)第二類案件,請各縣市政府本於權責參考上述事項辦理。

相關連結 http://law.cca.gov.tw/la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45284&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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