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計畫補助每位參加訓練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補助標準如下: (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二)學員屬特定對象勞工(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前項所指三年之計算方式,自該學員參與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或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所定計畫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三年,期滿後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