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9.03.06
教育部補助辦理原住民教育實施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族群教育、一般教育、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教育部
法規內容

一、依據: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八條。 二、目的: 拓展原住民終身學習機會,加強原住民家庭教育,關懷原住民兒童、青少年、婦女及老人之成長教育,維護與發揚原住民傳統藝術及語言文化,推展原住民教育相關議題之學術性活動。 三、補助對象: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協調輔導下列相關機關(構)、學校及民間團體依其權責規劃策辦活動,予以補助: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登記立案之民間團體、基金會。 (三)社教機構。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 (五)大專校院。 四、補助內涵: (一)原住民終身學習活動,包括下列項目: 1.識字教育及各級學校補習或進修教育。 2.原住民終身學習及家庭教育活動。 3.辦理部落社區大學,培育部落社區人才之知能活動。 4.原住民社區關懷及社會創新方案等活動。 5.原住民藝術教育、語言教育、語言及文化傳承活動。 (二)以原住民教育相關議題規劃之學術性活動,包括下列項目: 1.辦理原住民教育研究發展、行政研習活動。 2.本部指定之原住民教育議題項目。 各機關(構)、學校及民間團體得就前項各款所定推動項目選擇辦理。 五、補助原則: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1.提供原住民識字教育及各級補習或進修教育者,由本部全額補助之。 2.屬計畫型補助事項者,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審酌補助。 (二)民間團體之原住民終身學習活動申請案件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對同一民間團體每年最高以補助二項活動計畫為原則。但配合本部政策需要所策辦之活動,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對本部所屬社教機構內硬體設施及設備之補助,以涉及公共安全、有業務迫切需要、法定應辦事項或延續性計畫,且機構年度預算確有不足者為限,並予以優先補助。 (四)原住民部落社區大學之補助,得依本部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協議辦理。 (五)基金會辦理原住民終身學習列車活動經費以基金會自籌為主,依列車計畫性質、活動對象及規模,分為一般性補助(不超過百分之二十)及優予補助(不超過百分之五十)。 (六)以原住民教育相關議題規劃之學術性活動,視計畫內容及經費項目,核予部分補助,每案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為上限;其因本部政策規劃需求或有特殊急迫需要者,得經專案會議核准其補助額度。 六、補助基準: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原住民終身學習活動:各申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檢具實施計畫、經費項目申請表等資料,函送本部(社教司)提出申請;其屬教育基金會及民間團體者,應另附立案證書影本: 1.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更新教學設備: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覈實初審、彙整轄內國民補習學校實際教學設備需求,檢具更新教學設備計畫、需求預算表及初審意見說明等資料送本部,由本部依年度預算額度及直轄市、縣(市)實際需求審查核定。 2.辦理成人基本教育: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檢具計畫及預算表報送本部申請,並依推動成人基本教育各項補助基準編列經費。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彙整下一年度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開班等需求及擬訂實施計畫報本部,本部依據其過去辦理績效及實際需求進行審核,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定。但本部得視實際辦理情形延展核定期限。 3.辦理家庭教育老人教育及婦女教育活動: (1)申請單位應擬訂實施計畫,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向本部提出申請。實施計畫申請表,本部得配合政策需要另行規劃後公布。 (2)申請單位屬地方性人民團體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彙整提出申請;屬全國性人民團體者,得備妥相關文件逕向本部提出申請。 (3)本部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就活動目的及必要性、成果效益與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組成複審審查會進行複審。 (4)已獲本部其他補助或申請計畫內容不符本要點規定、內涵欠詳實、表件欠缺或逾期申請者,不予補助。 4.各機關(構)、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社會童軍教育活動: (1)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於每年二月底前,檢送全年度實施計畫書、計畫申請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及活動行程表一式六份向本部提出申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名稱、目的、時間、地點、主協辦單位、編組、參加對象與人數、活動行程表、組織工作細則、系統表、考驗表、總預算金額、向本部申請補助金額、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金額、報名表及預期成果。 (2)大專校院、社教機構、登記立案之社團、基金會: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檢送實施計畫書或辦法、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經費概算表及活動行程表向本部提出申請。 5.社教機構推展終身教育: (1)各機構辦理第三點第一款所列各項計畫,應於計畫實施二個月前,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具體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本部核准後辦理。但有特殊情形者,得不受二個月前提出申請之限制。 (2)整建修繕工程金額在五千萬元以上者,應另依本部工程規劃營建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及相關審議機制之規定辦理。 (3)本部依各機構所提計畫內容,以書面審查及內部審查為原則,並得視計畫性質及個案需要,以會議方式或實地訪查方式進行審查。 (4)本部受理各機構申請計畫,以二個月內函復審查結果為原則。 6.本部補助與獎勵社區大學及其相關團體: (1)申請作業:各社區大學及其相關團體依地方特性及實際需求,並考量自身之各種人力、物力資源,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依下列程序提出申請: A.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申請補助或獎勵者,依當年度計畫研提補助申請表、上年度顯著事蹟獎勵申請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上年度評鑑報告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當年度社區大學經費預算書,逕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核轉本部辦理。 B.以推動社區大學相關業務為目的並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組織申請補助者,依當年度計畫研提補助申請表逕向本部提出申請。 C.本小目之A及B所定相關表件由本部另定之。 (2)審核作業:各申請案先由本部業務司進行初審後,再提送本部召開之專案審核小組會議進行審查,於審查完竣並簽陳核定後,函知受補助及獎勵單位。 7.社會藝術教育、終身學習列車及本國語文教育活動: (1)申請單位應依下列期限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但配合本部政策特殊需要策辦之活動,經本部同 意者,不在此限: ┌────┬──────────┬──────────┐ ││第一期│第二期│ ││(計畫執行時間為│(計畫執行時間為│ ││次年一月以後)│當年七月以後)│ ├────┼──────────┼──────────┤ │申請期限│每年十一月一日起│每年五月一日起│ ││至十一月三十日止│至五月三十日止│ └────┴──────────┴──────────┘ (2)申請方式: A.各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期限內擬訂活動計畫、填寫各類申請表,併必要之附件各一式三份,以正式公文向本部提出申請。 B.社會藝術教育類之申請案件應包括作品光碟。光碟內容應包括作者或演出者、作品簡介五分鐘,及演奏演出展示作品十分鐘。 (3)終身學習列車:依當年度實施計畫規定之申請時間及方式辦理。 (4)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就活動計畫之預期效益、教育意義、規模大小、政策配合度、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過去執行成效予以審核,並得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 (二)辦理原住民教育相關議題規劃之學術性活動: 1.申請作業:應於活動舉辦日三個月前備文並檢具活動計畫書向本部(教育研究委員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審查作業:由本部教育研究委員會會同相關單位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之創發性、效益性、可行性與規模進行書面審查,及徵詢相關單位意見後,決定補助與否及補助額度,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單位。表件不全或其內容不盡詳實者,不予受理。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因故延期、變更地點或行程者,應於事前通知本部。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執行補助計畫,應按季提報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及執行效益,供本部進行成效考核。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社會教育館得辦理計畫負責人培訓,受補助單位均應參加,培訓所需經費得併提計畫向本部申請。 (四)受補助單位於活動辦理期間,本部得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代表組成輔導小組,實地訪視輔導。 (五)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家庭教育、婦女教育、老人教育及親子共學部分,本部得另指派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就近訪視瞭解,作為本部爾後補助之參考。 (六)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未依規定提送成果報告及相關表報或成果績效不彰者,除受補助單位應積極改善外,本部得視情節輕重,廢止補助、減列以後年度補助、列為以後年度本部不予補助之對象。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所屬社教機構各項辦理成果,列為本部統合視導及相關評鑑之參考。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1.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不實情事。 2.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 3.計畫內容變更,未預先函報本部核准。 4.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 5.曾受本部補助,辦理績效不佳。 6.屬單位例行性活動(例如畢業展、校慶展演)、年會或聚會性活動。 7.具營利性質或有販售行為。 8.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 9.有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二)受補助單位有前款情形之一,經本部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部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三)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計畫之目標及規範,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實施計畫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事前報本部同意後執行之。 (四)受補助單位依本要點所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應將著作紙本或光碟等相關資料寄送本部。完成後其著作權人應授權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於教育利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提供各級學校師生教學與學習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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