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3.11.13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就業服務、工作權益、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文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台(九十一)原民衛字第九一○五一四七號函 中華民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台(九十二)原民衛字第九二○○三四四九二號函修正 第1條 : 為落實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特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三條規定,設就業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2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與協調有關原住民就業服務、失業救助及職業訓練等事宜。 (二)其他有關原住民就業促進之規劃、研究、諮詢、協調及推動等事宜。 第3條 :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二十四人,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任之: (一)行政院秘書處一人。 (二)內政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教育部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一人。 (六)交通部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代表一人。 (八)行政院新聞局代表一人。 (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四)本會代表一人。 (十五)地方政府代表四人。 (十六)原住民團體或民間社團代表三人。 (十七)學者專家代表三人。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構)及人員列席。 第4條 :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第5條 :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本會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及執行有關幕僚作業。其幕僚作業,由本會衛生福利處兼辦之。 第6條 : 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7條 :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訪視基層。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036&KeyWordHL=&StyleType=1
 
 
地址:106台北巿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國立臺灣大學總圖書館北側廣場地面層
電話:(02)3366-3776   FAX:(02)3366-3770    
EMAIL:ntutiprc@ntu.edu.tw
網站點閱次數:66,724,435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