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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7.03.09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綜合行政、社會關懷、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重塑及推廣原住民族部落傳統互助分享之文化及美德,激發原住民族及一般社會大眾以志願服務方式促進原住民族部落或社區之公共事務發展,以提昇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適用範圍為本會、直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縣(市)政府原住民行政單位及推展原住民族事務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與經政府立案之團體。 三、 本要點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係指民眾本著服務奉獻精神,提供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不以獲取金錢或其他貨物報酬為目的,協助運用單位辦理各項有關原住民族公益事務之輔助性服務。 (二)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者 (以下簡稱志工) :對原住民族事務提出志願服務者。 (三)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四)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志願服務隊):運用單位為推展本要點之服務項目得召募志工十人以上組成志願服務隊。 四、 本要點志願服務項目: (一)社會福利:凡協助推展原住民族老人、婦女、兒童、青少年、身心障礙者之家庭、部落、社區直接福利服務或行政協助及衛生保健、就業服務等諮詢或行政協助事務。 (二)教育文化:凡協助推展原住民族文化、語言或教育等事務之導覽、管理或其他行政協助事務。 (三)其他與原住民族事務相關且適合運用志工之事務。 五、 志工之招募與遴選資格,由運用單位視其業務自行訂定之。 六、 志工服務隊運作方式: (一)運用單位研提志願服務計畫並招募志工十人以上,檢具志願服務計畫、立案登記證書影本及志工隊員名冊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行政單位)備案。 (二)運用單位招募志工後,應協助、輔導志工參與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工作。 (三)運用單位應協助其志工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取得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紀錄?。 (四)本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召開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會報,邀集志工運用單位或志工代表參加,協助整體志願服務規劃、需求調查、資源整合、創新服務等事項。 七、 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如下: (一)基礎訓練:課程內容共十二個小時,以灌輸志工志願服務理念,由運用單位自行安排或參與其他單位安排之訓練,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書。其課程內容規定悉依內政部所頒志工基礎訓練課程規定辦理。 (二)特殊訓練:課程內容至少十二個小時以上,其中應包含原住民族政策與措施(二小時)、認識原住民族多元文化(二小時),其他時數由運用單位自行訂定訓練課程,以強化志工專業知能並熟悉服務領域、工作環境為主。由運用單位安排曾接受過基礎訓練之志工參加,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書。 (三)成長或領導訓練:課程內容至少二十小時以上,以增進志工或領導人專業知能。由本會視需要辦理,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書。 八、 實施要領: (一)運用單位職責如下: 1、製發志願服務證:運用單位應依內政部函頒之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製發志願服務證,藉以識別,並示榮譽,俾以提昇服務品質。 2、協助所屬志工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課程。 3、登載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紀錄冊:依內政部函頒之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登載志工服務時間、時數與內容,並予核章。 4、提報年度成果: (一)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前年度辦理情形(含志工人數、志工服務總時數、服務內容及受益人次)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職責如下: 1、志工服務隊登記建檔與管理:應按各志工服務隊成立之先後順序分類編隊號建檔管理,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前年度辦理情形函報本會備查,連續二年未提報成果者,撤銷志工服務隊登記。 2、核發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紀錄冊:於志願服務隊志工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時,依序號核發紀錄冊,用以考核服務績效,並憑作獎勵表揚之參據。 3、視需要召開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聯繫會報。 (三)本會職責如下: 1、製作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紀錄冊並統一編號,分配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 2、視需要辦理成長或領導訓練。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 志工福利保障: (一)為保障志工服務期間安全,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平安保險,必要時並得辦理特殊保險。 (二)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憑卡免費進入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 (三)運用單位得酌予補助服務或參加訓練之交通費及誤餐費等。 十、 督導與獎勵: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志工服務隊之基本資料建檔,並定期將推動志願服務成果(格式如附件)、人事資料統計表逕上網登載於全國志願服務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並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函報本會備查。 (二)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本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派員實地輔導、考評及評鑑。 (三)本會對於積極推動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工作著有績效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運用單位,得依本要點酌予適當獎勵。 十一、 經費來源:本會、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運用單位應依志願服 務法規定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推動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

相關連結 http://www.apc.gov.tw/portal/docDetail.html?CID=1F7DC464163E1579&DID=3E651750B4006467CC580A687D4F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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