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10.03.19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技職培訓、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教育部
法規內容

第12條

下列人員應優先辦理專案分發:

  • 一、金門、馬祖、澎湖、離島地區及原住民籍保送生,分發原保送縣(市)政府,再由原保送縣(市)政府分發保送地區學校服務。
  •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公費合格教師取得偏遠或特殊地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同意聘任之證明者。
  • 三、具兵役義務者於取得教師證書後,除經兵役主管機關核准緩徵並於當年度完成分發者外,餘由中央主管機關列冊候用,俟服完兵役後依規定統一辦理專案分發。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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