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保險費除由本部依每生每學年新臺幣一百六十元,分上下學期,各為新臺幣八十元予以補助外,其餘由要保單位向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分二次收取,於每學期註冊時各收取二分之一。但下列被保險人應由要保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承保機構彙計,函報本部予以全額補助: 一、經戶籍所在地縣 (市) 政府或鄉 (鎮、市、區) 公所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第三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之學生,未能參加本保險而自行投保者,依前項規定金額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