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1997.11.20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使用個人資料電腦檔案管理作業簡則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防止不當使用暨保護向其他單位索取錄製之個人資料電腦檔案,特訂定本作業簡則。 凡違反本簡則規定者,得視情節範重予以議處;涉及其他法令者,並依相關法令辦理。 二、本作業簡則所稱「個人資料電腦檔案」,係指本會因統計業務需要自行蒐集建立或向各機關轉錄之個人資料電腦檔案。 前述資料依法應予保密,除供統計調查及分析應用外,不作其他用途,且不得再拷貝或列印供其他機關應用。 三、個人資料電腦檔案之安全維護規定如左: (一)資料檔案儲存於可攜帶式電腦媒體 者,應妥覓儲置地點並上鎖管制。 資料檔案儲存於本會伺服主機磁碟 者,應設置「使用者代碼」及「識 別密碼」並確實設定使用權限。識 別密碼保密,並定期更新,不得與 他人共用。管理者職務異動時,接 辦人應變更密碼管理。資料檔案儲 存於資料庫者,應訂定使用範圍及 使用權限。 (二)資料檔案儲存於個人電腦固定式硬 諜者,該部電腦應設定密碼或上鎖。 四、個人資料電腦檔案之管理,應指定承辦科及承辦人員,當承辦人員有數人時,應指定其中一人為檔案管理人,並指定職務代理人。 檔案管理人之職責如左: (一)個人資料電腦檔案及其相關表件之 保管。 (二)所保管之個人資料電腦檔案使用之 申請及取消案件之初審事項。 (三)記錄所管理資料檔案每次使用之時 間、人員及目的。 (四)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管之個人 資料電腦檔案及其他關資料列冊移 交。 (五)使用完竣且確無保存必要之個人資 料電腦檔案及相關表件,應簽報單 位主管核定後消磁及銷毀。 五、個人資料電腦檔案之使用者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資料檔案格式應妥善保管,非經主 管長官同意者,不得查閱或拷貝。 (二)有關檔案之使用,需填具「行政院 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用個人資料電腦 檔案申請單」(如附件)經核准始得 使用;超過使用期間時,應辦理展 期。經核准後之申請單應影印送管 理科存查。 (三)資料檔案使用者應審慎運用,並負 防止資料被竊取、複製、竄改、毀 損、滅失或洩漏之責。 (四)資料檔案使用完畢,不得將內容留 置電腦螢幕上,應即退出。 (五)資料檔案使用應僅限申請單所列目 的及項目,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六)利用該資料檔案列印之調查名冊或 其他個別資料者,於使用完竣後, 資料表冊須簽報核准後銷毀。 (七)個人資料電腦檔案如需委外處理, 應於合約書訂定保密責任。 六、各處室科長應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其所管理檔案之使用情形。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50979&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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