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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999.10.25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採購作業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法規內容

文  號: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88年10月25日台(88原民秘字第8816870號函訂定 第1條 :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為加強採購之審核程序,有關採購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照本作業要點辦理。 第2條 : 請購單位各項採購案件經簽核後移秘書室辦理採購事宜時,應檢附簽准文件、預算金額、廠商資格、標的規格及契約書等文件。 第3條 : 採購之招標方式如下: (一)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二)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得依採購性質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招標: 1、 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2、 一般採購案應依採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本會招標資訊網路,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秘書室於收到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後,其處理方式如下: (1) 屬書面報價且將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先訂定底價再擇報價較低且符合需求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 (2) 屬書面報價且採議價方式辦理者,參考符合需求之最低價廠商之價格訂定底價,再與該廠商議價。未能決標時,得依價格順序,洽其他符合需求之廠商議價。 (3) 屬企劃書者,於審查後,就合格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其比價及議價方式,同前之規定。 (4) 企劃書審查,由請購單位負責。 3、 未能依目前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企劃書者,得逕依第一目方式辦理。 4、 4經常性採購案,得以選擇性招標方式所預先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名,每次通知三家以上廠商投標,辦理比價或議價。 (三)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請購單位請購後由秘書室逕洽廠商採購,得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並得優先採購原住民之產品或勞務。 第4條 : 辦理開標(含議、比價或決標)人員之分工如下: (一) 主持開標人員:主持開標程序、負責開標現場處置及有關決定。 (二) 承辦開標人員:辦理開標作業及製作記錄等事項。 主持開標人員,由秘書室主任或指派之人員擔任。 承辦審查人員,必要時得參與協助開標。 第5條 : 秘書室辦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採購,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時,應通知會計室及政風單位派員監辦,負責監視開標、比價、議價、決標程序;並通知請購單位會辦,負責技術性資料之審查及業務需求之說明。 第6條 : 契約條款與付款條件之審核,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契約所載條款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二) 與廠商間之權利義務是否載明。 (三) 付款條件是否適當。 (四) 逾期違約金之規定。 第7條 : 採購之驗收由業務單位簽呈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採購人員及接管或使用單位會驗,並由秘書室通知會計室及政風單位得派員監辦。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會計室及政風單位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之規定不派員監辦。 第8條 : 辦理採購之文件,除依會計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保存者外,秘書室應將原件或複印本等資料另備具一份,保存於該室檔案室指定之專櫃備查。 各項非消耗財應由秘書室分別建立帳卡登記之,並按月編製「財產(物)增減表」送會計室備查。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50929&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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