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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4.03.06
臺東縣政府代辦李聖焯李光輝先生平地山地原住民獎學金實施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一般教育、法規資訊  
地點 台東縣 全部    
發佈機關 臺東縣政府
法規內容

一、臺東縣政府為代辦李聖焯、李光輝先生山地、平地原住民獎學金 (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發給作業,特設立「李聖焯、李光輝先生山地、平地原住民獎學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本縣 (以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為主) 之清寒優秀山地、平地原住民學生,合於下列規定者均可申請: (一) 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在學學生操性成績八十分以上,學業成績八十分以上。 (二) 本縣高中職學生其操性成績八十分以上,學業成績七十分以上。 (三) 本縣國中學生其操性成績八十分以上,學業成績七十分以上。 三、每學年獎學金名額暫定如下: (一) 大專組:二名,每名五仟元 (平地、山地原住民各乙名) 。 (二) 高中組:十名,每名三仟元 (平地、山地原住民各五名) 。 (三) 國中組:三十名,每名二仟元 (平地原住民十名,山地原住民二十名) 。 四、本獎學金申請期限為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 五、凡享有公費或領有其他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六、申請人數如超過本獎學金名額時,應就其中家境較清寒、學業成績較優者,依次錄取,山地、平地獎學金名額可彈性調整。 七、申請本獎學金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壹份 (如附件格式) (二) 前學期成績證明書。 (三) 未享有公費及請領其他獎學金之證明文件。 (四)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八、經核准之獎學金,由本會通知申請人或肄業之學校轉知,於規定期限 內具領。

相關連結 http://law.taitung.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29163&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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