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10.09.02
臺東縣原住民族部落大學設置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部落發展、族群教育、觀光旅遊、法規資訊  
地點 台東縣 全部    
發佈機關 臺東縣政府
法規內容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國民終身學習,充實生活內涵及發展觀光,找回原住民部落社區人才,從事社區服務,重視原住民部落文化,特設臺東縣原住民族部落大學(以下簡稱原住民族部落大學)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原住民族行政處為原住民族部落大學之主管單位。 三、原住民族部落大學置校長一人,由縣長聘任之。本府於縱谷區、東海岸區、南迴區、臺東市區、離島區、等5區各設一所原住民族部落大學學習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學習服務中心),各學習服務中心置學習服務中心主任一人,由縣長就各區學習服務中心主任聘任之;俟成立基金會或非營利團體並獨立運作後,改由本府以委託方式經營校務。本縣原住民族部落大學得聘任顧問若干人,協助校長規劃校務發展。顧問任期二年,為無給職。 四、原住民族部落大學應統整部落人力、物力、財力資源,培育部落教育志工,推展部落終身學習。 五、原住民族部落大學校務發展政策得提請本府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審議。 六、原住民族部落大學得依業務需要設置相關行政單位另訂之。兼職行政人員每月得支領兼職交通補助費。 七、原住民族部落大學得設課程委員會六至十人,其中一人須具有課程規劃專業素養。課程委員會每學期最少開會一次,出席委員得支領出席費。 八、原住民族部落大學聘請兼任教師及課程內容,由課程委員會審議之。 九、原住民族部落大學得接受各級學校、機關、工商企業及人民團體之委託開設課程,與職訓機構合作辦理證照考試訓練。 十、原住民族部落大學之經費來源: (一)本府編列預算。 (二)中央政府補助。 (三)工商企業、民間團體暨社會資源捐助。 (四)其他。 十一、本府對原住民族部落大學應建立校務評鑑制度,其辦法另訂之。 十二、兼辦原住民族部落大學行政工作優異之人員,得依據臺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及臺東縣政府所屬教育專業人員獎懲補充規定敘獎。

相關連結 http://law.taitung.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29907&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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