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1999.06.30
輔助原住民建購修建住宅處理原則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部落建設、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原住民建購、修建住宅,解決現階段原住 民住宅問題,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實施期程:八十九年度至九十四年度止。 三、實施範圍:臺灣省各縣(市)。 四、申請建購、修建住宅對象如下: (一)建購住宅: 1.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自用住宅,且未曾受政府補助購(建)。 (二)修建住宅: 凡具有原住民身分,其自用住宅年限超出七年,因災害、老舊破損不堪,或因廚房、 衛生設備欠缺,經縣(市)政府評估亟待修建者;且從未獲政府機關輔助修建住宅貸 款或補助者。 五、貸款內容: (一)貸款戶數: 1.建購住宅:每年度五00戶。 2.修建住宅:每年度一00戶。 (二)貸款額度: 1.建購住宅: 每戶最高貸款金額比照輔助原住民勞工住宅貸款機動調整;已辦有第一次建購住宅貸 款者之核貸額度,應不超過尚未清償之餘額,由承貸款金額由承貸行庫依當時有關規 定調查估價核定之。 2.修建住宅: 每戶最高核貸金額比照勞工修繕住宅貸款機動調整(目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 (三)貸款利率: 本建購、修建貸款放款利率按臺灣土地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浮動加四、八碼計息,由原 住民申貸人負擔部份,比照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機動調整,最高不超過年息九厘。 承辦本貸款行庫之放款利率與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之差額由中央負擔經費,按年度 計畫編列預算辦理。 (四)貸款年限: 1.建購住宅:最長不超過三十年。 2.修建住宅:最長不超過七年。 (五)還款方式: 1.建購住宅: (1)自領取貸款之日起五年內,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六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已辦有第一次建購住宅貸款者,係在承辦本項貸款之行庫辦理貸款者,由本會授權 之縣(市)政府(以下簡稱本會授權單位)核准之原住民住宅貸款戶,核配原貸行 庫,逕向原貸行庫辦理轉帳手續。 (3)已辦有第一次建購住宅貸款者,如非在承辦本貸款之行庫辦有貸款,由本會授權單 位核配之行庫辦理放款手續,並得依個案辦理貸償事宜。 2.修建住宅: 自領取貸款之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六)原住民依本處理原則申辦建購、修建住宅貸款,如有需貸款金額高於本貸款核定額度 時,其超過部分逕洽承辦理,其調查、估價、貸款額度、年限、利率及還款方式,悉 依行庫有關規定辦理。 六、辦理期限、手續及應檢資料: (一)宣傳及受理申請: 每年七月一日至同年九月三十日,由本會授權單位行文各鄉(鎮、市、區)公所公告 申請期限並受理申請。 (二)審核及核定: 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日由本會授權單位統一受理後,成立審核小組依輔導對象資 格審核,如受理戶數超出核定配額,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正取戶及同額之備取戶。 (三)核定戶名冊報備: 每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由本會授權單位統一列冊將正取、備取戶名冊提報本會備查 。 (四)通知核貸: 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由本會授權單位統一彙整分別造冊轉送核配行庫 並通知各核貸戶向指定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1.正取戶:自年度開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六月三十日止持通知單優先辦理貸款手續 ;如有建購住宅事實無法於期限內辦妥貸款手續,可檢具證明文件影本會授權單位申 請展延至同年十二月底止為限;未申辦貸款及申請展延者,即喪失優先權利,由備取 戶遞補。 2.備取戶:按正取戶核貸剩餘戶數,依序通知遞補,六個月內辦妥貸款手續;如有建購 住宅事實無法於期限內辦妥貸款,可檢具證明文件影本向本會授權單位申請展延至貸 款期間屆滿為止(即年度開始第二年之六月三十日)。 (五)利息撥付: 承貸行庫於受理原住民建購、修建住宅貸款核貸後,於每月列冊向本會請領政府負擔 利息金額。 (六)申請應檢附證件: 1.建購住宅: (1)無自有住宅者: ?申請書一份。 ?六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父母、配偶或子女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 ?切結書一份。 (2)自備土地興建者: ?申請書一份。 ?六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父母、配偶或子女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 ?切結書一份。 ?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 (3)已辦有第一次建購者: ?申請書一份。 ?六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父母、配偶或子女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 ?切結書一份。 ?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貸款餘額證明書(應載明初貸日期及截至申貸日期餘額 )。 2.修建住宅: ?申請書一份。 ?六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父母、配偶或子女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 ?切結書一份。 ?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一份。 ?使用房屋室內照片一張。 七、建購(修建)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書一份。 (二)六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父母、配偶或子女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 (三)建購之住宅坐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貸款: 1.禁建或洩洪地區。 2.公共設施規劃預定地。 3.預定徵收保留地。 4.限制建築地區。 5.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劃定地區範圍禁止建築或尚未公佈細部計畫地區。 6.建地為公營事業機構或祭祀公業財團法人管有土地,無法辦理產權分割、移轉及設定 抵押權,或有其他情形不宜作為擔保品。 八、原住民依法取得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所有權狀者,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規定,可向行庫申辦抵抽貸款。

相關連結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2.jsp?LawID=A040350001002700-199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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