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1999.06.30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東埔青年活動中心營運管理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法規內容
  • 一、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會加強東埔青年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營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隸屬本會,由本會經營及管理。
  • 三、本中心營運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四、本中心提供原住民青年及團體交誼、遊憩、講習、集會、訓練場所與膳宿及其他有關服務事項,以促進青年從事正當活動,達到寓教於樂,發揮社教功能為目的。各機關學校或公司、廠商團體,其活動內容與時間於不妨礙原住民預定活動計畫之限度內,得申請使用。
  • 五、本中心以任務編組方式,置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人、主管管理員一人、管理員二人、服務員一人、駕駛一人,其職掌分工如下:
    • (一)總幹事:承主任委員之命,及受本會秘書室主任之指導,綜理本中心營運管理業務,指揮監督本中心員工。
    • (二)副總幹事:襄助總幹事處理中心營運管理工作,於總幹事差假時代理其職務。
    • (三)主任管理員:承總幹事之指導處理本中心營運管理工作。
    • (四)管理員:辦理有關客房、餐飲、會議室、財務、會計、出納、安全與維護管理及其他服務等事項。
    • (五)服務員:辦理有關總機、播音、環境衛生、水電及其他有關服務事項。
    • (六)服駕駛:聯繫、傳遞本中心相關業務及接送旅客暨內外環境衛生整理及其他服務事宜。
  • 六、本中心每三個月召開業務會報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由全體員工參加,並由總幹事主持,以檢討經營、管理與發展事項,召開會報應報請本會派員列席指導。以上人員除主任管理員、管理員、服務員、駕駛在預算經費內僱用專任外,總幹事及副總幹事由本會派員兼任。
  • 七、本中心應辦理事項如下:
    • (一)關於經營、管理及發展計畫之研擬事項。
    • (二)關於經營、管理推廣事項。
    • (三)關於臨時工之僱用、訓練、福利等擬辦事項。
    • (四)管理員:關於財務(物)及各項事務管理事項。
    • (五)關於歲入(出)預算及決算之擬編事項。
    • (六)其他事項。
  • 八、本中心應考量維持正常營運所需人事、稅捐、水電、維護費用及其他相關之基本支出,在合理之範圍內,訂定收費標準,收取清潔管理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由本中心依照物價指數調整陳報本會核定。
  • 九、本中心餐飲服務事項,得由本會視實際需要決定自行經營或委外經營。
  • 十、本中心餐飲收費標準,應陳報本會核定之;如有委外經營時,應訂契約由受託之負責人依據收費標準,擬定當週菜單,併估算成本,送總幹事查核後,依照菜單處理餐飲膳食;總幹事對於超額利潤之情形,得予以糾正,必要時報請解除契約。
  • 十一、本中心內外環境之整理,視工作需要得僱用臨時短工協助或委外辦理。
  • 十二、本中心有關業務發展、投資興建、經營管理計畫及興革事項,應報本會核定。
  • 十三、本中心各項設施(備)使用方法、安全規則及應遵守或配合事項,應予訂定並於適當地點公告,以供使用或住宿人員遵行。
  • 十四、本中心員工之工作指派,由總幹事本適才適所,勞逸平均之原則合理分配,並指揮監督之。
  • 十五、本中心各類文書、檔案處理、財物與管理、採購、驗收、保管、使用、營繕工程、會計處理,依有關規定辦理。
  • 十六、本中心經費支用在零用金限額規定內,以零用金支付,超過零用金限額以上者,應報請本會核定處理。
  • 十七、本會對中心之營運管理得隨時派員查核。
  • 十八、本中心所需經費預算,採收支並列方式,由本會編列處理。
  • 十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修訂之,並自核定之日起實施。
相關連結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2.jsp?LawID=A040350001002500-19990630
 
 
地址:106台北巿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國立臺灣大學總圖書館北側廣場地面層
電話:(02)3366-3776   FAX:(02)3366-3770    
EMAIL:ntutiprc@ntu.edu.tw
網站點閱次數:66,773,59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