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1999.06.30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法律服務實施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社會關懷、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法規內容
  • 一、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保障原住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其應有權益,爰遴聘律師,以提供原住民法律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聘請之律師以高等法院各分院轄區為服務範圍:
    • (一)臺北高分院轄區:聘請六名律師服務範圍為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宜蘭縣、基隆市、福建省連江縣。
    • (二)臺中高分院轄區:聘請四名律師服務範圍為苗栗縣、臺中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 (三)臺南高分院轄區:聘請二名律師服務範圍為嘉義縣(市)、臺南縣(市)。
    • (四)高雄高分院轄區:聘請三名律師服務範圍為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澎湖縣、福建省、金門縣。
    • (五)花蓮高分院轄區:聘請二名律師服務範圍為花蓮縣、臺東縣。
  • 三、律師之遴聘,以一會計年度為一聘,由本會就熟諳原住民社會文化、生活習性之律師遴任之。
  • 四、聘任律師得按其所聲請登錄之法院為服務範圍,辦理法律服務事項。
  • 五、法律服務內容:
    • (一)法律諮詢服務:有關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等法律問題。
    • (二)法律訴訟救助:
      1. 民刑事訟訴案件中符合「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事項者,應先輔導申請人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予以調解,俟調解不成立後,始得提出申請。
      2. 民刑事訴訟案件之第一、二、三審及再審、聲請強制執行案件之各審級,以權益被侵害及有妨害之虞為原則,或須以訴訟方式請求者;但列為被告者須經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始得申請補助;對直系尊親屬有侮逆弒暴,對直系卑親屬有虐待出賣、欺凌施暴等敗壞公序良俗有具體事實行為者,不予受理。
    • (三)法律教育講座:
      本會委由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視地區法律教育需要,定期辦理法律講座,受聘擔任講師。
  • 六、服務費用標準:
    • (一)法律諮詢服務:以電話、面談、洽談或書函洽詢任一方式進行,並服務解答。
      1. 免費服務項目:
        存證信函之撰擬、律師催告函之撰擬、本票裁定聲請、支付命令聲或議、實行抵押權裁定聲請、契約及法律文件之審查;但郵資、規費由申請人自理。
      2. 酌收費用項目:
        • (1)契約及法律文件之撰擬、受託辦理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公證等非訟事件、受託從事專業法律意見研究報告等。
        • (2)費用之支付,依當地律師公會收費標準百分之七十酌收之。
      3. 法律諮詢服務費用,受聘律師於聘任期間向本會申領,每月基本服務費用新臺幣肆仟元整,每逾服務案件十件以上二十件以下者壹萬元,二十一件以上三十件以下者貳萬元,服務費用最高以參萬元為限。
    • (二)法律訴訟救助:
      1. 每同一案件補助一人為限,且補助之金額(律師費及裁判費)於第一、二審及再審、強制執行等案件各審級最高得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整。
      2. 受理低收入戶或有特殊情況之案件者,經由申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得以專案申請辦理,並視案情及支付費用酌量提高補助。
      3. 本會或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政府及轄區鄉(鎮市區)公所為該訴訟之相關人時,不予補助。
    • (三)法律教育講座:由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政府按實際講授時數,以外聘講師鐘點費標準支付。
  • 七、申請程序:
    • (一)法律諮詢服務:
      1. 以電話或書信方式詢問有關法律問題者,無需申請,逕轉介予所聘任之律師,由律師以電話、書信或面談方式免費服務答覆。
      2. 聘任律師對法律諮詢服務應作成紀錄(如格式二)
        ,且將原住民名冊及其執行內容彙整成冊,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底前函送本會備查,並供服務費用核支之依據。
    • (二)法律訴訟救助:
      1. 申請人之範圍:由訴訟當事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申請。
      2. 申請人向本會所聘任之律師申請服務時,應檢附左列文件各一份:
        • (1)申請書表(如格式三)。
        • (2)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3)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 (4)支出費用之證明。
        • (5)判決書影本(被告者為限)。
      3. 聘任律師受理申請時,應予審核,符合法律服務範圍之條件者,應即受理並協助訴訟案件處理,且應隨附相關訴訟文件及收據報請本會申請補助。
      4. 本會經審查申請資格及審理案件符合補助資格者,應即將法律訴訟案件補助費用撥伐予聘任律師並副知申請人。
  • 八、聘任律師應對其服務之法律諮詢與訴訟救助案件之內容予詳實紀錄,並妥為保密不得對外公開,並對審定補助之案件,應予建檔,以供備查。
  • 九、本要點所需費用,由本會編列預算辦理,至直轄市政府另有編列預算支應者,本會不另補助。
  • 十、本會及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得力或不力者,由本會審視其執行情形予以獎勵或議處;至聘任律師服務績優者,由本會頒發獎牌,以資激勵。
相關連結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2.jsp?LawID=A040350001002100-19990630
 
 
地址:106台北巿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國立臺灣大學總圖書館北側廣場地面層
電話:(02)3366-3776   FAX:(02)3366-3770    
EMAIL:ntutiprc@ntu.edu.tw
網站點閱次數:65,686,018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