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1997.04.14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推展原住民社會建設補助作業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法律政治、社會關懷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法規內容
  • 一、宗旨: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原住民社會建設,並推動心靈改造,特訂定本要點。

  • 二、實施要領:
    • (一)為貫徹原住民社會福利政策與措施,透過補助,結合民間力量,促進原住民社會祥和與團結。
    • (二)以社區發展為中心,推動原住民社會建設,鼓勵、引導民眾參與,俾使社會福利服務更落實於基層。
    • (三)協助省(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各項原住民社會建設。
  • 三、補助對象:
    • (一)經依法設立登記之原住民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
    • (二)本會策劃委託省(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舉辦者。
  • 四、補助範圍:
    • (一)辦理建立原住民正面社會價值觀有關活動。
    • (二)推動原住民社區文化建設、社會教育、生活安全及生活輔導計畫各項社會福利服務活動。
    • (三)其他有關促進原住民團結和諧,增進原住民社會安定祥和進步之相關活動。
  • 五、補助原則:
    • (一)申請單位請自籌財源,本會補助二分之一為原則。
      但最高補助經費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限。
    • (二)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 (三)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者,如再提出申請不予受理。
    • (四)申請案應切實依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之總經費,本會將按比例核減撥付補助款。
  • 六、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一個月前備齊下列文件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
    •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 (二)計畫書:格式自訂,計畫內容應涵蓋名稱、目的、時間、地點、實施方法、經費概算及效益等事項。
    • (三)本要點第三點第一款之補助對象,應同時檢具登記或立案及相關之證明文件。
  • 七、財務處理:
    • (一)經同意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即報本會核備。
    • (二)原始憑證應依照「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原始憑證應依序裝訂,附經費支出明細表,並加封面,如附件二)。
    • (三)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檢具領據、支出分攤表或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報本會請款,逾期不予核撥。
    • (四)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或樣張。
    • (五)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由接受補助單位負責,並於原始憑證送本會時,一併附送相扣繳證明文件。
  • 八、輔導與獎勵:
    • (一)各級政府對所轄經核定受輔助單位應予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本會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
    • (二)辦理成效優良者,本會得酌予適當之獎勵。
  • 九、附則:
    • (一)各項宣導資料應於適當位置標明「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補助」字樣。
    • (二)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核實辦理,如有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 (三)本要點之申請案件,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相關連結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2.jsp?LawID=A040350001001800-19970414&RealID=
備註
  • 一、宗旨: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原住民社會建設,並推動心靈改造,特訂定本要點。

  • 二、實施要領:
    • (一)為貫徹原住民社會福利政策與措施,透過補助,結合民間力量,促進原住民社會祥和與團結。
    • (二)以社區發展為中心,推動原住民社會建設,鼓勵、引導民眾參與,俾使社會福利服務更落實於基層。
    • (三)協助省(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各項原住民社會建設。
  • 三、補助對象:
    • (一)經依法設立登記之原住民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
    • (二)本會策劃委託省(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舉辦者。
  • 四、補助範圍:
    • (一)辦理建立原住民正面社會價值觀有關活動。
    • (二)推動原住民社區文化建設、社會教育、生活安全及生活輔導計畫各項社會福利服務活動。
    • (三)其他有關促進原住民團結和諧,增進原住民社會安定祥和進步之相關活動。
  • 五、補助原則:
    • (一)申請單位請自籌財源,本會補助二分之一為原則。
      但最高補助經費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限。
    • (二)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 (三)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者,如再提出申請不予受理。
    • (四)申請案應切實依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之總經費,本會將按比例核減撥付補助款。
  • 六、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一個月前備齊下列文件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
    •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 (二)計畫書:格式自訂,計畫內容應涵蓋名稱、目的、時間、地點、實施方法、經費概算及效益等事項。
    • (三)本要點第三點第一款之補助對象,應同時檢具登記或立案及相關之證明文件。
  • 七、財務處理:
    • (一)經同意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即報本會核備。
    • (二)原始憑證應依照「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原始憑證應依序裝訂,附經費支出明細表,並加封面,如附件二)。
    • (三)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檢具領據、支出分攤表或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報本會請款,逾期不予核撥。
    • (四)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或樣張。
    • (五)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由接受補助單位負責,並於原始憑證送本會時,一併附送相扣繳證明文件。
  • 八、輔導與獎勵:
    • (一)各級政府對所轄經核定受輔助單位應予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本會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
    • (二)辦理成效優良者,本會得酌予適當之獎勵。
  • 九、附則:
    • (一)各項宣導資料應於適當位置標明「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補助」字樣。
    • (二)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核實辦理,如有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 (三)本要點之申請案件,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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